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功能
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功能问题困扰了许多身处其中的当事人,针对这个问题专业的婚姻律师给出了相关的咨询答复。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提高了登记离婚的时间成本,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虚假离婚,弥补了现行登记离婚程序的不足,维护了婚姻关系稳定,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今社会离婚率高发的问题。设置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体现了防范不理智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取向,实现了立法对婚姻家庭的人文关怀。当然,立法在考虑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亦应充分尊重特定情形下离婚当事人的离婚自由,重视个体自由和社会稳定双重价值的实现。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的不断推行,多种配套制度的增设,必将带动诉讼离婚制度的革新,促使离婚冷静期制度有效运行,共同解决离婚纠纷。概言之,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在于:
第一,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前提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该条规定给意欲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设置了三十日的缓冲期,使双方冷静思考婚姻是否还有继续维持的可能,是愿意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健康还是决定协议离婚。实践中,不少夫妇在经过三十日冷静期的考虑反思后打消了离婚的念头,选择维持自己的婚姻。可见,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性,干预并防止因草率、冲动型而导致的离婚具有现实的积极作用,不仅维护了个人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维护了社会秩序和谐安宁,实现了民法对私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兼顾。
第二,确立了强制适用原则。我国登记离婚程序较为快捷,因而部分不理智、易冲动的当事人极易轻率离婚,故《民法典》规定在适用登记离婚冷静期时采用强制性原则而非自愿原则,极具立法意义和实践意义。如果采取自愿原则,因不理智而冲动的当事人多数会选择放弃适用冷静期,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设定强制性三十日的冷静期,放缓当事人轻率离婚的步伐,有助于挽留那些看似无路可走实际仍有感情存在的婚姻。
第三,弥补了登记离婚程序不足。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可以称为“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这源于我国现行登记离婚程序时间成本较低。《婚姻法》(1950版)第十七条确立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婚姻法》(1980版)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时一年的离婚人数仅有四十余万对。《婚姻登记条例》(2003)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须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不再需要村(居)委会介绍信,该条例同时废止了1个月审查期的规定,亦无须陈述离婚理由。办理离婚登记程序变得简单快捷,一小时时间当事人便可解除婚姻关系,当年离婚人数增至133.1万对。当场就可以领取离婚证,一个婚姻和家庭一个小时就可以宣告结束。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在初审时只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证件齐全、离婚协议内容完备的,即受理其申请;在审查阶段仅通过口头询问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离婚意思是否真实,是否有被逼迫成分,是否就财产等问题的处理协议达成一致,一般不会对情感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实质性审查。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登记离婚当事人的数量一直为诉讼离婚当事人的数倍。此外,轻率离婚以及以离婚实现不法利益的虚假离婚更是屡见不鲜,即便为婚姻登记人员所识破,碍于执法无据,亦只得为其办理离婚。多数夫妻因一些小矛盾,冲动之下在婚姻登记机关花费一小时九元钱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使得一些本意不想离婚的夫妻“弄假成真”,过后往往后悔不已却又难以回头。《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提高了离婚登记的时间成本,促使当事人谨慎对待离婚,这就可能会令一个破裂的家庭重归和谐。
以上就是专业律师对离婚冷静期功能问题的一个简要概述。如果有具体操作上的疑惑,欢迎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