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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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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责任类型有很多种,很多人往往对缔约过失责任一头雾水,现在就在仔细讲一下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是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人认为,合同在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法律约束,甚至通过在合同中表示虚假意愿,或者与第三者恶意磋商来损害合同相对人的方式作为竞争手段。这种方式一但出现了合同履行的问题,就会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应当披露的的信息。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双方订立合同时,一方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有关标的的瑕疵,或者一方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真相,该法律风险往往体现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合同订立过程未尽相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5、合同不成立.

6、合同无效。

7、合同被变更或撤销。

8、合同不被追认。

       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内容。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主动问清相关重点,对于标的的数量、质量应该要严格把关。以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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