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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合同租金收取的模式不同分类处理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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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不向承租人收取固定的租金,而是按照约定,参照承租人的收入比例来获取租金。对于这类租赁合同来说,目前承租人虽然没有营业收入,但是也无需缴纳租金,故不存在租金减免的问题。

 

(2)有一种是按月或者季度缴纳租金的,在保底租金之外,出租房屋的人可以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从承租人收益中,扣取一定的比例作为租金。对于这类合同,要视保底金额的高低,综合确定是否可以减免保底租金,若保底金额租金高于日常租金的一半,可以利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的减免租金。

(3)固定租金模式,即出租人按月(或季度)向承租人收取固定租金。这类租赁合同,目前对于承租人来说是风险最大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一边需要交纳高额的房租以及支付员工工资,另外一边没有任何收入,众多餐饮企业在网上喊话:“撑不了3个月”,原本是一年中利润最高的春节档,却因疫情变得一无所有,而且,即便是疫情彻底的结束,其带来的影响也是久远的,没有一年半载很难消化本次疫情带来的影响。因此,对于缴纳固定租金的承租人,可以充分利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减免租金,或在租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延长租赁期限。

 

至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看租赁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以及疫情影响综合确定,对于因疫情影响较大,并且租赁合同期限在半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合同,笔者认为可以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对于长期租赁合同而言,笔者认为短期的疫情与相对应的长期租赁合同来说,不至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疫情的影响只是短暂的,除非出租人同意,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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