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抵押纠纷
本案主要是关于房屋合同抵押的案子
原告河北某典当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6日,二被告用坐落于某市某公寓某栋某门某室房屋及某县某庄村某排20X平房作为抵押,向原告典当借款人民币17万元,期限2个月,自2009年2月26日至2009年4月26日,月息50%。当日,原告将17万元交付二被告,被告张某出具了收条。典当期限届满,二被告并未偿还借款,2009年5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续当合同,将典当期限续至2009年6月26日;此后再次续当至2009年7月15日。但是典当期限届满,二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只在2012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书,此后又于2012年6月30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但是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内容履行。2014年10月10日,经与二被告核实确认,自2011年1月14日至2014年10月8日,经调整息费率后,除典当本金17万元外,二被告累计拖欠息费262412元。
经质证,被告张某、王某辩称:利息表是原告自己提供的,我方不予认可。
被告张某、王某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属实,签订房产抵押协议后双方并没有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被告自2009年2月26日开始还息,至今已给付原告近40万元款项,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被告已经给付的款项中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应退还本案被告。
经质证,原告河北某典当有限公司辩称:转账凭条的123383元被告偿还的不仅仅是本案的借款利息,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转账凭条涉及的被告已经偿还本案借款的利息为63800元,加上之前已经偿还的26.5万元,及之前曾偿还过的现金,被告已经偿还原告款项数额共计为37.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6日,原告河北某典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张某、王某作为乙方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典当贷款17万元,期限2个月,月息50%。乙方用信息公寓15栋1门202室房屋及某县某庄村某排20X平房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2009年5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续当合同,将典当期限续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续当合同,续当至2009年7月15日。2012年3月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书,2012年6月3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被告已经偿还原告款项数额共计为37.5万元。
一、判决生效后,要求被告还原告借款和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某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