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该怎么办
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该怎么办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2016年1月10日,张某作为卖方与钱某作为买方签订了上海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钱某,并约定于2016年2月初办理托管贷款手续。当日,钱某支付了上海房产购房定金。后张某又说该上海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此次售房并未获得另一方的同意,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钱某于是将该上海房产案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定金20000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32000元、评估费121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上海房产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属于有效合同,张某擅自卖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有重大过错;钱某应知房屋为张某和李某共有,仅与张某签约,亦存在一定过错,由此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主要由张某承担70%,钱某自担30%。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钱某定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210000元。
上海房产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为数人共有,购房人仅同房屋共有人中的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不应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情形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有效。但是,以房产共有为原因拒绝出售的,则该上海房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购房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一般也是不予支持的,购房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导致的上海房产中房屋的差价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赔偿,应根据当事人约定、比照最相类似市场成交价或参考评估机构确定市场价确定差价损失,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分担,一般出卖人应承担主要损失。
上海房产律师: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过错方应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我是上海房产律师——宋律师,你的上海房产问题欢迎与我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