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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的夫妻产权问题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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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产权未查明,无权处分难履行

  一则上海房产案情:汤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20151215日,系争房屋核准登记在孙女士一人名下。201662日,汤先生起诉孙女士离婚纠纷一案由一审法院受理。同日,孙女士(甲方、卖售人)与沙先生(乙方、买受人)签订上海房产《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房产以人民币5,520,00元转让给乙方。201678日,孙女士书写上海房产《交房承诺书》,承诺如果由于本人家庭原因造成交付该处上海房产障碍,本人孙女士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经济损失。2016718日,该上海房产案中汤先生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异议登记,《房地产登记簿》异议登记内容记载,夫妻产权纠纷申请异议。经评估,该房屋现价值为9,636,10元。但是该上海房产案中的房屋最终还是核准登记到了沙先生名下,至今未交付。

  法院经审理该上海房产案后认为:首先,孙女士在与汤先生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系争上海房产出售,在汤先生向房产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登记后,仍办理产权过户给沙先生的手续,主观上并非善意。其次,该上海房产案中沙先生已知系争房屋存在共有人,且共有人对买卖系争房屋有异议,房屋交付也存在障碍,但是沙先生仍然与孙女士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主观上并非善意第三人。再次,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520,00元,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因此,沙先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规定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

  上海房产律师:一、在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作为卖方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此需要审慎核查卖方的年龄是否处于已婚年龄、房屋的产权状况,以避免房屋买卖合同因卖方无权处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买方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特别是在遇到房价暴涨期间,夫妻另一方会主张不知晓卖房的事实。

  二、如果夫妻一方与买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房屋的,即使最终房屋已经登记在买方名下,夫妻另一方也可以追回房屋。

  我是上海房产律师-宋律师,你的上海房产困扰可以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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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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