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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迟延交付的不可抗力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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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迟延交付的不可抗力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2007420日,许某花与某公司签订上海房产预售合同。双方约定:许某花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某小区605号楼15层某房屋;该房屋套内面积142.46平方米、总价款1655000元;某公司应当在20088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许某花使用;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许某花有权退房,许某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某公司应当自约定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许某花支付全部己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中约定开工日期(2006927日)和竣工日期(20071225日)。该上海房产案中双方同意在遇到下列特殊原因时,某公司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受国家或上海市政府新颁发的法律政策影响;因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的行为引起的延误,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因某公司过失造成的延误除外),其他不能预见和控制,足以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008年政府政策措施,导致一些建筑工程受到影响,该上海房产案中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许某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某公司向法院说明许某花所述情况属实。但是双方有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存在交房时间顺延。我公司延期交付房屋系有特殊原因所致,因我公司本身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许某花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产案中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是一个法律事实,它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义务,发生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时,合同一方可以免除或者推迟履行义务。主要有三种类型:(1)台风 、洪水 、地震等自然灾害;(2)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 ;(3)罢工、暴动等社会不正常事件。判断能否预见时,必须以普通人的预见能力和现有科技水平为判断标准 

  我是上海房产律师-律师,你的上海房产困扰可以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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