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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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2001年原被告共同开发由被告运营的A项目,双方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原告占股12%,被告同意分配A项目销售利润的12%给原告。后A项目于2010年整体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经原告查证截止至2016年11月,A项目已经销售完毕,仅有一部分房屋因被告自行留作物业使用而未销售。因被告拒绝将A项目12%销售利润分配给原告。该上海房产案原告于2016年11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将A项目销售利润的12%分配给原告。
在上海房产律师调查取证A项目整体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在想方设法的调查被告名下房产以申请财产保全,上海房产律师发现被告的公司住所地在A201房,经查证A201房仍在被告名下,属于已办理现售备案的状态。然而房产局原来提供中并未包含A201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经上海房产律师与房产局工作人员再三确认沟通才明白,A201房位于A项目二号楼,是2014年新建的房屋,因A201房未经过期房预售阶段,处于直接建好就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但仍在开发商名下还未售出的状态,因此被忽视。
经上海房产律师多次与房产局信息部负责人沟通,上海房产律师终于弄明白了:所有的房屋建成后想要出售办证就必须要办理现售备案登记,期房售出后会将预售合同备案,当期房竣工验收后,统一办理现售备案登记后才能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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