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如何化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一则上海房产案2001年12月5日,某商贸公司与梁某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某商贸公司投资采用利润包干方式,即某商贸公司投资1900万元,梁某保证某商贸公司获得利润570万元并于项目完成后返还投资款1900万元。某商贸公司依约向梁某支付了投资款1900万元。
该上海房产案于2001年12月10日,梁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梁某向李某借款2100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年利率为30%。借款时间一年。2004年5月1日,李某向梁某作出书面声明称:“2001年12月10日与梁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的借款2100万元是钟某(系某商贸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出资的,并不是李某本人,更不是某商贸公司的资金。该投资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润630万元,全部应归钟某。现声明,李某绝不向梁某索要投资款2100万元及利润630万元。在梁某归还2730万元给钟某后,李某签名的借款协议书已完成履约责任,完全无效。李某不再向梁某索要任何款项。”2004年11月19日,梁某作出承诺称:“梁某于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间共偿还李某(实际是钟某)的投资款共830万元,现尚欠钟某1900万元正。为保障投资人钟某的利益,梁某承诺:在2005年1月底前全部偿还投资本金及利润共1900万元,并酌情给予补偿损失利息。”2006年6月23日,钟某在梁某的该承诺书下面的空白处亲笔写上:“投资到梁某2100万元已收回全部本金及利息合共2730万元。”
该上海房产案中原告某商贸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被告梁某没有依约向某商贸公司返还1900万元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利润570万元。2004年11月20日,某商贸公司与梁某签订补充协议,梁某进一步确认上述事实,并承诺2005年12月30日前向某商贸公司付清上述款项。梁某至今仍未向某商贸公司偿还债务,因此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梁某返还投资款190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利润57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梁某负担。
该上海房产案经判决认定2001年12月5日某商贸公司与梁某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书》以及2004年11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皆为无效合同,认定梁某已经全部清偿投资款本金1900万元给某商贸公司,并已全部支付从200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的利息,为此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上海房产案中案件受理费由某商贸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