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诉讼时效案例
上海房产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当事人万女士与梁先生两人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便有了结婚的打算。可梁先生的养子那时尚未结婚,坚决不同意两人领结婚证。说起这个养子,他并非与梁先生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而是梁先生堂哥的孩子。梁先生和前妻收养的。梁先生一直把养子当亲生儿子,关于养子的身世也一直没有告诉他。养子态度坚决,两人商量先住到一起,希望养子能慢慢接受。如梁先生预料的那样,住在一起久了,养子成家后也没有那么抵触,二人便顺理成章地结婚了。婚后,两人一起买了一套房子,梁先生提出该上海房产可以加上养子的名字,反正他和万女士也没有孩子,以后养老还是要靠儿子的。
于是,这套上海房产的产权证上就写了他们三个人的名字。梁先生在与万女士结婚前还有一套房子,他们结婚后住在那套房子里,这套新买的房子就算是投资。后来见房价涨了不少,两人商量决定把房子卖了。梁先生提出该上海房产的售房款是给万女士养老的,所以全部售房款打到了万女士的账户里,由她一人收取。
该上海房产购买时养子并未出钱,养子于是配合办理了该上海房产售房手续。时隔五年,梁先生因病过世。没多久,养子就将万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当时售房款只是暂时由万女士保管,出于维护家庭和睦的考虑,他未在当时提出分割。梁先生过世之后,养子要求万女士返还该上海房产售房款中属于他的三分之一。民事权利的期限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二年。本上海房产案中,售房事宜发生在五年前,当时作为权利人的梁先生、万女士和养子一致同意出售房屋,并且所有售房款全部已交给万女士所有。养子并没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节,所以养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上海房产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先生养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