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买卖纠纷
上海房产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2014年7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乙公司认购甲公司某商品房项目九套上海房产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2357310元,乙公司在签订本上海房产协议书时应向甲公司交付定金230万元后即享有房产认购的权利。同日,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补充承诺》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认购款当日汇还乙公司手续费241500元。甲乙双方互相支付了上述款项。同日,双方就上述九套商品房签订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产生的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14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上海房产《解除认购协议书》,约定解除《认购协议书》,甲公司退还乙公司购房款230万元,在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退还的全部购房款后,双方订立上海房产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此后从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13日,甲公司陆续向乙公司支付了395900元。
2018年5月1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发生上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名为上海房产商品房认购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经释明,乙公司拒绝变更仲裁请求,甲公司不同意就借款合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撤销了案件。仲裁案件撤销后,乙公司委托上海房产律师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上海房产案从最初遭仲裁委员会撤销,当事人不知所措。经律师介入,一审阶段策略性的从上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转变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至二审阶段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最终由二审法院改判认定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案件最终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