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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案例——房产过户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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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

  近年来,该上海房产案中二手房的纠纷是越来越多,所以大家都会比较谨慎,所以大家在交易的过程中必须要多了解了解相关的知识,避免出现纠纷一则上海房产案例:20189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位于某小区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19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67万元,上海房产合同约定待具备相应过户条件后将房屋过户到刘女士指定第三人名下。合同签定后,原告刘女士如约向王先生支付了购房款67万元,王先生也交付了该房屋,刘女士和其女儿将房屋装修并入住至今。由于当时该住宅属于回迁房,产权证未办理,故房屋并未过户。20195月,该上海房产具备办理过户条件,刘女士要求王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女儿名下,而王先生以房屋增值、子女不同意等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而成诉。

  上海房产律师:该上海房产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中过户时间及过户至谁名下未达成一致。刘女士主张是下来房产证就办理过户,过户至其女儿名下,而被告王先生则主张当时约定好的房产证下来二年后过户且只能过户在王女士名下。

  根据上海房产相关的一个规定:订立上海房产合同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第52条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上海房产中一方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相关上海房产合同,并且损害国家的相关利益;(二)该上海房产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该行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倾向;(三)该上海合同存在非法目的合法形式来进行掩盖;(四)该上海房产合同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例;(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该合同也实际履行,现已具备过户条件。王先生现已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因此,刘女士有权利要求王先生依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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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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