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离婚分割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4
人浏览
上海房产
在上海离婚纠纷中,对于其上海房产的分割,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
1.婚前一人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一般视为该上海房产为赠与状态,其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如果以对方名义购买上海房产的原由不是赠与,而是因为想购买房产的一方没有购房的条件的,则该上海房产产权归夫妻双方所有,而非产权登记方所有。
2.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由其中一方付了购买上海房产的首付款,其余款项向银行进行贷款,且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须对非登记方予以补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房屋登记在他们子女的个人名下,产权均属于出资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或双方名下——不归登记方个人所有,除非有书面约定或者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上海房产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4.双方父母均出资。不管是婚前或者婚后购买,该上海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均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归夫妻双方共有,且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分割时按按份共有处理而非共同共有。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