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纠纷案例
上海房产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原告米某与被告吉某经人介绍后举行婚礼,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被告王某与永昌公司签订上海房产《购房协议》,被告吉某通过刷卡、现金支付60万元。2015年吉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次年3月离婚。10月米某向新乐法院自诉吉某犯重婚罪,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吉某一年有期徒刑。米某、吉某离婚。离婚后,米某诉请确认吉某、王某购买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115万元。一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米某60万元,二审改判王某返还米某购房及装修款项30万元。
该上海房产案的争议焦点:1.吉某、王某之间是否存在赠予行为?2.赠与款项具体数额及应返还数额如何认定?3.配偶诉请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之诉是否适用相关规定?
上海房产律师:
1.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2.该上海房产案,吉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生子并共同生活多年,为王某支付购房款、装修款及家具款,是赠与行为。吉某在与米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米某同意,使用与米某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王某,侵犯了米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违反公序良俗,该处分行为无效。米某要求王某返还相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及票据显示吉某转账支付购房款共计40万元,案涉房屋交付后进行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吉某通过刷卡、现金方式共支出10万元,以上共计50万元。现米某与吉某已经离婚,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吉某没有诉求返还情况下米某只能诉求返还原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本人的部分,即上述赠与财产数额的一半。
该上海房产案并非赠与人撤销赠与之诉,而是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