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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颁布后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案看数据保护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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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半“法学博士凌某某诉抖音案”一审终于宣判:判定抖音侵害个人信息,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1.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

2.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未经凌某某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

3.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

4.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

5 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早说了,别惹法学博士


法学博士凌某某,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


2019年凌博士非常好奇:“未曾登录过抖音,它怎么知道这些人是我的好友?” 出于法学专业背景的敏感嗅觉,经过讨论,凌博士怀疑抖音是不是提前已经把个人信息非法采集,在用户登录抖音时再对信息进行处理后进行相关推送。随后凌博士前往公证处对登陆抖音的过程进行了操作公证。果不其然,公证的结果显示在用自己的手机号首次注册并登录抖音App后,在‘关注’列表中,30个人被推荐为‘可能认识的人’并提示关注,这其中20个人系凌博士的同学、朋友关系,甚至还包括了多年未联系的前女友等。


凌博士立即翻抖音App的《隐私政策》发现,在隐私政策概要内容中,抖音明确提到:“我们不会向第三方共享、提供、转让或者从第三方获取你的个人信息,除非经过你的同意。”


当时为了证明抖音侵权成立的逻辑,凌博士手机通讯录是空白的,除了本机号码,不包含任何其他信息。但‘可能认识的人’中出现如此多的微信好友、QQ好友、通讯录好友。


经过慎重的思考,凌博士决定利用学识捍卫自己的权利,代表沉默的大多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凌博士毅然决定提起这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案件。


抖音自认不存在侵权行为


抖音的运营者微播视界公司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其信息来源合法。关于保存期限问题,其为保证服务质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凌某某公证时所用手机通讯录为空,其未收集凌某某的通讯录信息。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请求驳回凌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被业界誉为《民法典》颁布后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引入了专家辅助人,法院也启用了技术调查官,整个历经6次开庭,从2019年3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到2020年7月30日宣判,历时511天。该案宣判,对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是一个标杆性案件。


法院认定


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社会关系、地理位置都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


在处理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时,一般情况下应征得手机用户及联系人的双重同意。但在本案中,微播视界公司读取及匹配通讯录的行为不会对凌某某产生打扰,通常亦不会不合理的损害其利益,且可满足其他有社交需求用户的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属于对该信息的合理使用。但该合理使用应符合必要原则,在凌某某未注册时,其不存在在抖音APP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微播视界公司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软件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直至凌某某起诉时乃至于诉讼过程中被告自己举示的证据显示,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APP的后台系统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了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信息分布记录于其他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中,凌某某与存储其信息的其他用户之间存在手机通讯录层面的社交关系,通过其对微播视界公司存储的数据进行查询亦可抽取、汇总出凌某某与其他用户的社会关系列表。虽然并未以列表形式体现,却能够体现出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未经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读取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存储凌某某的社会关系,未及时删除并在凌某某注册后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推荐的行为构成侵权。


IP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地理位置,即使通过IP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无论根据相关法律还是微播视界公司的《隐私政策》规定,其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凌某某地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判决最后,法官特别指出,本案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考量均限定在具体的网络场景中。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场景不同,使用的技术和产品逻辑不同,行为的性质就可能不同,需要具体场景谨慎分析和判断。


法官的总结


法官提到:因为技术能力普通,网络用户很难了解其个人信息如何被处理和利用,对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的控制力更为减弱。因此互联网企业需要从保护用户权利的角度,合法合规的设立设计产品模式,开发技术应用。(可见,司法还是会更加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


“从该案来看,被告规范其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并不会影响行业发展,反而会促进信息在反而会促进技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断创新进步。”


“我们应当相信,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可以通过诸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模式设计的方式,在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非对公民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非此即彼的取舍,这需要互联网企业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企业应警惕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的纠纷


过去,民众对个人隐私泄露只有吐槽的份,却几乎看不到行动。可是,明智已经开启,不仅仅是法学博士,很快,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就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对这种“既定现实” Say No。而且,这种“反抗”不仅仅是针对于新兴商业模式下的互联网企业,传统零售快消企业、车企、个人消费品耐用品等,都将面临消费者的质疑,我的刷牙纪录为什么会被智能牙刷同步给医生?我的行车记录影像为什么会被行车记录仪同步给汽配4S店?我什么时候回家、什么时候开灯、到底家里有几个人在,这些信息如果因智能家电的使用而泄露给大众,将是多么恐怖的事。


隐私权?数据权?


为了响应民生的质疑,国家立法层面也在紧锣密鼓地推出新法新规,前不久,深圳市司法局(先不谈特区是否有独立立法权)更是首当其冲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对数据立法建立隐私保护机制。


《条例》创设了数据权,特别是个人数据权。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规定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 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规定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

不过,这个《条例》对数据、信息、隐私的定义似乎有些混乱,《条例》规定个人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数据,同时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对特定数据的处分、收益、损害赔偿权利。然而根据《民法典》,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人格法益,与财产权有着完全不同的属性。隐私权侧重保护不为人知的个人私密信息,数据权侧重于数据的流通与利用。将二者混同处理将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赋予财产收益权利,有可能导致出卖隐私获取收益等有违公序良俗的现象。二是肯定了生物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收益权,有可能出现大规模让渡基因、指纹等生物特征获得收益,进而导致我国公民生物特征流至国外,造成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问题。


数据的特殊性远超你的想象


一个数据主体所收集、生成、占有的数据,往往来自于其他多个数据主体,同时也会向其他多个数据主体分发。要取得尽可能完整有价值的用户画像,就必须联合多方数据收集者,获得数据汇集的权利,最终也把汇集后的成果分享给多个数据主体同时占有。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某些“数据托拉斯”(所谓自有数据链封闭),绝大多数企业,不得不把自己的数据分享出去,才能获得汇集后有价值的完整数据链,把数据分享给经销商和供应商、或者授权经销商和供应商代为收集数据。这些复杂的合作关系,免不了会造成数据的泄露、数据的误用、数据的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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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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