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130-4664-990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法学思维小课堂》第一课读书笔记⑥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8
人浏览

三、概念形式


什么是概念形式?这个问题本书在相关部分一开始就做了界定——定义这个概念的个别要素相互间的关系,或者说定义该概念的方法,要素间关系不同以及要素的性质不同,自然会影响涵摄工作——毕竟,概念的涵摄工作可以进一步化约为要素的涵摄工作。可层升要素与普通选择要素与事实联系方式的不同更是显而易见。


(一)分类概念

定义该概念的方法是列出那些具体个案对此概念之实现系属必要且充分的要素,既包括累积的必要(连言式定义,如a,是指b与c),也可以是选择式的必要(选言式的定义,如a是指〔b+c〕或者d)。


连言式定义需要同时满足所有要素,每增添一个要素,都是在缩小适用范围,概念适用时的工作压力也会更大,若遇到要素不清晰的情况时,对法律适用人员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相比较而言,尽管不少学者不承认选言式定义是一种定义(理由在于选言式定义没有回答为何两种要素能够被相同对待——所谓相同对待是指引出相同的法律后果)。但不可否认,选言式定义在个案中运用时往往更为方便,比如存在某个选择要素在个案中过于模糊的情形时,个案事实却可能处于另一个可选择要素的核心含义范围内——选言式定义提升了这种可能性,任一选择要素的被充实就可以使我们满意地结束对该概念的审查。


(二)类型概念

类型概念是从选言式的概念确定方式继续发展而来。在这种概念中,出现了至少一个可区分等级的要素,这个要素以外的其他要素,要不就是同样可层升的,要不就是普通的可选择性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的联结方式在于,当这个可层升等我要素被高程度的实现,其他可分等级之要素所必须被实现的程度可随之降低,或者就越不需要实现其他选言式要素。


比如,占有被认为是一种类型,事实上的占有与规范上的占有就是以这样的方式联结起来的两个要素,当事实上被很高程度的被行为人支配时,我们无需去讨论规范意义上的占有,当一个对a物有所有权的人将a物遗落在餐厅而离开时,尽管其已经对a物没有事实上的支配能力,但我们依然可以确认其的占有地位。


运用类型概念时,需要确认要素被实现的程度,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我们才可以认可〔概念被实现〕的结论,通过类型概念可以较为妥帖地处理生活中流动的过渡阶段。曾有学者认为〔确认要素的被实现程度〕是一个评价的过程——因此认为类型概念都是评价性概念。但是这样的结论并不准确,类型概念完全可以以描述性概念的运用方法去运用——甚至也不排除论断性概念的运用方法,总之,两种分类是基于不同的区分标准区分,具有不同的区分实益(王泽鉴先生在其多本教科书中均强调了法学上的分类均涉及两个问题——1.区分标准;2.区分实益[14]),不宜做一一对应的工作。


文章摘自网络 若有侵权 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7865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
130-4664-990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4664-9906
  •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