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130-4664-990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帮别人借的钱,他不还,我该怎么办?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人浏览

现实生活中,通常会出现亲朋好友请求帮忙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一方面因为“招架不住”请托人的殷切请求,另一方面又碍于人情面子,受托人最终迈下了帮忙贷款的“沉重”一步。然而,贷款到期后,实际借款人无力还款的现象却又屡见不鲜,受托人最终还是需要“一个人扛下所有”。出于好心帮人贷款,其中蕴含着怎样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以案说法,本文将以本人实际经办的案例入手,为各位读者说说其中的“秘辛”。



余某本人是个老实本分,无妻室儿女的单身汉,黄某是个“小老板”,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多次说过要余某帮忙借款。2017年8月31日晚,黄某特地来到余某的家中,拿了两包烟(价值50元)给余某,叫他明天一起去市里帮忙借款。第二天早上,余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银行卡,后通过手机银行平台申请了银行贷款,贷款到账以后,余某将银行卡交给黄某收执;直到法院寄来传票才知道,黄某并未按承诺及时还款。合同到期后,余某因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

法律分析

法律关系分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余某借款合同关系中,余某为借款人,某银行为贷款人。黄某虽然为本案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但案涉借款合同的双方“白字黑字”的显示的是余某与某银行,故该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余某与某银行之间,黄某并不受该合同约定款项的限制。至于,余某与黄某之间是否存在“私下协议”(诸如,黄某将按期付款,余某付款后可以向黄某追偿),不对案涉借款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私下协议”仅仅在余某和黄某之间产生约束力。故在帮助他人贷款的案件中,借款合同仅仅约束合同文本所填写的当事人主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私下协议”也仅对该两人产生效力,上述法律效果产生的民法法理在于:合同的相对性,仅仅在法律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可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风险提示
1. 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合同主体,即只在名义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与他人无关,此情形容易导致在实际借款人出现还款压力时,消极还贷的风险;

2. 如实际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名义借款人有被银行起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此情形不仅会导致自己将出庭应诉,还会导致自己的资产被法院强制性处置(查封、扣押、冻结);
3. 如贷款已经出现逾期,影响的是名义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此情形不仅会在央行征信系统上留下不良记录,还有可能影响到名义借款人以后申请房贷、车贷或其他贷款。


1.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预知替他人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考虑请托人的经济状况,谨慎贷款,不要碍于面子为他人贷款。
2. 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切勿轻易将个人身份证件借与他人,避免出现“被贷款”等高风险情况。
3. 可与他人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事实及相关信息,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这种情况下,仍存在他人出现破产,导致无力偿还或还款期限漫长的情形。
4. 可要求实际借款人以其资产对贷款进行反担保,这样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会优先处置实际借款人的资产用于归还贷款。
5. 关注实际借款的经济状况,督促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注意保留借款事实有关的一切单据,以保障将来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有人说,合作的双方签订相关合同,是属于“先小人,后君子”的行为;也有人说,签合同其实就像是你家的围墙,“防君子不防小人”。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你会遇到很多形形色色的人,“君子”、“小人”都是人,你根本无法分辨他们是“伪君子”还是“真小人”。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把风险意识摆在前面。解决问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问题发生之前尽可能的排除风险,但我们不可能杜绝一切问题的产生,一但问题发生了,我们只能坦然面对,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7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7857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
130-4664-990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4664-9906
  •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