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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程序可否获得专利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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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应用程序可否获得专利

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等。也因为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复杂性,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可以 弥补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但是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而计算机应用程序通常总是与数学算法相关联,但又不是单纯的数学方法和数学算法,而是包含在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中,是运用一些数学方法或者数学算法来解决该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

这就是说,一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可以给予专利保护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能够产生技术效果;二是必须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总之,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机应用程序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二、授予专利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形式条件

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二)实质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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