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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大股东是如何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如何应对?

来源:任升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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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大股东是如何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如何应对?

 作者:聂成涛律师

本律师在实践中处理了多起股东之间的纠纷,其中多数都是涉及到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现在笔者将自己的成功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相关的读者有用。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目前还有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高管支付高额报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高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小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

另一方面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大股东滥用其表决权;2、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小股东担任高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大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加大股东的收益减少大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

笔者将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划,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解释五》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将实践中大股东常用的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方法总结如下:

方法一:大股东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来转移资产

大股东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将业务或资产都转到子公司名下,间接上排除小股东的股东权利; 如此一来,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各种权利都将被“挂”起来,只能看不能用,小股东只能眼睁睁的受压制,有苦说不出。

一旦母公司设立了子公司,尤其是全资子公司,那么该子公司的全部控制权就相当于全部控制在母公司大股东的手中。

大股东若图谋侵夺小股东的权益,其可以先设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公司的 优良资产和业务均转移至这家子公司,然后再通过其他法律主体向子公司进行增资,或与其进行“关联交易”,就能达到“合法”侵夺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应对策略:起草章程的时候规定,将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该类决策的表决权数设定为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股东同意(小股东要争取有否决权)

方法二:大股东拒不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范畴。股东虽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故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应对策略:小股东可以要求在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东分红规则。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方法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主要指设立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投入了资本,而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或者大股东虽然名义上向公司现金转款,但出资后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入资产或现金,却拥有了公司的股权。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人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土地折价入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而实际上,对这片土地,“海国投”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拥有产权。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用“港澳实业”资金数千万元,对自身虚假出资行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才可解除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极易被规避。认缴100万的股东只要出资1元钱,其他股东就无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应对之策:公司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同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例如规定股东未按时缴纳50%以上认缴资本时,股东会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可将“公司就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时,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明确写入公司章程,避免股东间就股东会的决议效力产生争议。

方法四: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不按股权比例分红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些公司变相分红,从而规避掉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规定。这侵犯了部分股东的利益。

应对策略:股权激励的分配方案不需要100%通过,因此,分红的时候,可以增加股权激励的部分。

方法五:大股东恶意转移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方法六:大股东恶意转移公司核心资产

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公司核心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公司资产转让给其关联公司,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转让合同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将本公司财产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一定要在公司章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后进行。否则合同可能会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方法七:大股东不开股东会直接做决议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成立。

只要你是持股超过67%以上的股东,在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学习伏尔泰先生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让小股东充分表达,然后凭借手上 的股东投票权,促使公司股东会作出符合大股东意志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方法八:未经决议滥用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民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作为审慎的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 应审查其章程并根据章程的规定,要求担保的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且有对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形式意义的审查的义务。只要债权人尽了形式意义的审查,即便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实际上不存在或存在某些瑕疵,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方法九:恶意规避优先购买权

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招数之“投石问路”:股东先以高价转让少部分份额(1%)的股权,排除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后,第二次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剩余股权转让。

剥夺了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虚张声势”:

若对外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价格远高于股权实际转让的价格,实质上背离了同等条件,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无效。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方法十:恶意增资

对增资不知情的股东可否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诉讼思路一:对增资不知情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持股比例维持增资前的股权比例。

诉讼思路二:对增资不知情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有关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应对之策:避免小股东以不知情为由,否定增资股东会决议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大大方方、堂堂正正地开股东会,让他在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投票权比例作 出决议。

方法十一:利用关联关系在分红前套取利润

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利用关联关系,通过程序合法的董事会,作出直接损害公司利益,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方法十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问题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正向刺破: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横向刺破:横向刺破公司面纱---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方法十三:恶意对股东进行罚款

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有权决议对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进行罚款。

2、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进行罚款应遵循比例原则,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

3、公司章程所规定“罚款”,虽与行政法等公 法意义上的罚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罚款的预见 性及防止权力滥用上仍具有可比性,因此,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有权对股东进行罚款时,应将罚款的范围、标准、幅度均应予以明确,否则,股东会所作出罚款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方法十四:滥用表决权剥夺小股东提名权

案例一: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重要职位,公司章程可赋予小股东人事提名权。大股东不可利用表决权的优势地位形成股东会决议剥夺该提名权,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例二:即使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小股东造成损失,也只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不能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内容无效。

方法十五:模糊表达会议议题,间接排除小股东权利

问题一:如何利用公司章程模糊表达股东会会议议题?

向全体董事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议题包括:对董事会行使章程第十六条第()、第(十一) 项职权作出决议;制定公司印章、证照、银行印鉴管理基本制度。

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项规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负责人”。

 

对于以上总结,都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从法学理论上而言,都涉及到了公司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制度,那就看谁更懂公司法、更懂的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公司业务中聘请专业人士设计相关策略的重要性。因此,建议相关商务人士,在涉及重大利益面前,建议聘请或咨询专业人士,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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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任升旗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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