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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终尝恶果,没了财产丢了婚姻

来源:袁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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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 与张某 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张某 与女方李某 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某 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某 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某 书写。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某 和李某 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最终买房协议未能履行。
     为此,李某 认为,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李某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 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李某 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李某 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对李某 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 与张某 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如果李某 与张某 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那么李某 必须受离婚协议效力的约束,接受房屋归属张某 的法律后果。
      根据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知,要想证明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的因素在于,双方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若有则属无效,若无则应属有效。
       本案中,李某 主张其离婚的本意是为孩子购买学区房,规避一些税费,而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某 本人书写,考虑到李某 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应谨慎对待婚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且作为一个正常人,也应知道,即使两人复婚,该房屋也属于张某 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如此,其仍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张某 个人所有,应视为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现李某 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受到张某 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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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忠
  • 执业律所:江苏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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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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