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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律师法宣浅谈网络侵权的举证技巧

来源:袁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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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随手拍、随时随地发,微博的影响力日渐显现,与之相伴而生的是网络侵权随时都可能发生。据悉,国内某知名网站在半年时间里就受理了上万件网络纠纷。

现如今,无论在微博、微信上,还是在博客、威客等网络上的各种传播现象早已不是新鲜事。随着网络新媒体迅猛发展,“被死亡”、“被黑”、“被炒作”等名誉侵权纠纷也日趋增多,根据我国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网络侵权的举证越显重要。

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看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来认定。除了指名道姓虚构事实的,侵权认定相对容易,但网络上的侵权大多是隐名的。

另外,对法律规定明知、应知侵权该怎么认定,司法实践中一直比较模糊。如果是在论坛上,由于一个侵权人可以注册很多用户名,只能通过起诉网络或者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信息。除侵权人难确定外,侵权标准怎么认定也是涉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一大难点。

对原告方举证要求高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网络信息消失速度快,维权需要一些特殊方式。对被侵权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等,在侵权举证上要求较高。网络可复制、可传播、可转载,很多网站都有自动抓取功能,客观上网络侵权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网络发言采取事后审查制度,一般是网站尽到删除义务即可。”通知删除是口头通知网站即可,还是由网站审查核实是否是被侵权人、通知删除需要哪些证据,删除后是否还可以追究其以前的侵权等内容法律并未涉及。

网络侵权案件与其他形式侵权案一样,首先需要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被人侵权必须要自己来举证证明确是被告侵权了,证明有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和具体的侵权事实以及侵权产生的后果,法理都一样。可是,网络侵权案件又有其特殊性,就是就算原告看到并公证保全了相应的网页证据,但关键是要举证证明这些涉嫌侵权网页内容是被告方或公司员工所为,只有出现的事实证据还不行,哪怎么来证明呢?如何来证明和认定,就要靠充分的证据才行。

根据经验,网络侵权举证的几个关键要点

第一、本案网络上显示的是被告昵称、号码、,但最后要落实到他是谁的问题即姓名、性别、公司名称、内部部门、图案资料,甚至联系人、联系地址等内容,而这个证据可不是很好举证,要通过网络提供商,甚至要通过公安部门的网监警察查询上网IP地址等,找到被告的IP地址才能判断出是否是被告方所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互联网络无国界、无身之分,现在是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言论和内容,只要不是明显违法犯罪的,则一般都可以发布。因网络传播是需要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功能的,在诉讼时一并或要求追加网络公司为被告,则或许能让网络提供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案情可能查的清楚,能够证实一些问题。这是侵权主体和事实的问题。

若是其他第三方网站上的BBS论坛或现在流行的个人或企业博客侵权图片、文字内容等涉嫌的侵权案件,则举证比较难,因为,一般好多是匿名发表,有的无从查起,有的难度相当大,即便是真名真姓,也同样很难证明就是显示的人所为。

第三、如果是知识产权侵权,则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使得其相应权益受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失,这也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即如何来认定侵权程度和损失,列举如下:

一、可以通过自己被侵权前后自己的营业额或利润的损失数额来说明;

二、可以通过被告方获利来认定,或者可以通过授权第三方可以获得的权益来说明;

三、可以通过法官在规定幅度内用自由裁量权来酌情考虑认定了。

第四、若是被告方自己开设的独立网站,则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如有一个被告公司不承认有公司管理人员这个人,不承认有其中的一个业务项目开展,不承认有其中的具体项目内容,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其公司自己就有一个网站,上面有人员的照片,注明该人员的职务,开展的主要项目就有,还有具体的业务成功项目等等,则就立即通过公证形式保全了证据,但是同样存在前面的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的问题,则一方面通过查询注册域名的信息来证明是公司所为或公司员工所为,就是谁去申请这个域名的,很多网站提供这一查询,信息显示是公司所为,而且上面信息很详细,有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有了这个域名申请信息还不够,否则还是不足以认定就是被告公司开设的网站,如果被告狡辩是人家给它做的呢?则进一步再通过另一方面的查询公证,因为现在信息产业部对于开设互联网网站都有要求备案登记,则可以查询信息产业部的数据库,可以发现是谁去备案登记的,是以谁的名义去登记备案的,对于经营性网站,还要提供相应的审批证书,有注册资金等的要求,有个ISP证书,对于非经营性网站,就是现在的备案登记制度,有了这两个证据内容,则可以推理和确信,应该可以得出是被告公司所为这一结论,除非被告公司拿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原告方的这些证据。

举证取证途径探讨

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

申请公证处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以及调取相关证据;

向行政机关投诉取得相关证据;

利用侦查机关的相关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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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忠
  • 执业律所:江苏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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