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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 如何举证买卖合同成立

来源:袁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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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形式多样,有的有书面合同,有的没有书面合同。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交双方签章的书面合同原件,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并非难事;没有书面合同的,要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就成了一道难题(例如,在建材配送、超市物流及饭店食材配送等送货上门的买卖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多以口头方式达成合同)。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类型,也是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属于诺成合同。其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还有其他形式,并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诉讼中,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能否直接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要求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进一步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负担过重及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根据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法院会要求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卖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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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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