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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来源:智联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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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智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之辩护人。联系地址:XXXXXXX26,联系电话175XXXXXX03

申请事项:

请求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性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于X年X月X日经X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X区看守所。现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依法申请贵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年事已高且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李某某现年已经六十因常年劳作,身体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及骨关节疾病据悉已连续几夜不能正常睡眠,出现了严重的身体不适症状,若继续羁押,恐导致病情加重,而对其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取保候审条件。

二、李某某所涉诈骗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刑罚,且已经认罪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所涉诈骗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刑罚,且其本人已经认罪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李某某与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而且目前已取得其中一名被害人的谅解,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的取保候审条件。即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也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取保候审条件。

三、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案应慎用逮捕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的规定,贯彻“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精神,对是否存在“有逮捕必要”条件的认定应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慎用逮捕措施。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遵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并从人道主义出发,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相关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智某某

                                          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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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智联丽
  • 执业律所:山西金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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