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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智联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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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庭:

山西金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现依据经过质证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2018119日起至2018727日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签订七份统一制式的《售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XX”和“XXX”交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货后应支付90%的货款,10%的质保金应于一年后支付。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而被申请人支付部分货款后就不予支付剩余货款,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

二、申请人提交的发货单与售货合同、收款凭证、对账单等,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申请人已履行交货义务,且申请人对履行交货义务的举证责任已完成。

发货单虽然没有被申请人盖章确认,仅有个人签字,具有一定的瑕疵,但是发货单与售货合同中的编号、产品规格、块数等可以一一对应,结合被申请人之后的几次付款行为,以及对账单、往来账项询证函(12月25日的对账单、12月31日的往来账项询证函都有被申请人公司盖章确认),对账单与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的尚欠货款金额一致,且与合同总货款减去已付货款之后的尚欠货款金额可以对应,这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已履行全部发货义务。

双方除此七份《售货合同》外,并无其他经济往来,被申请人所付款项就是此七份合同的货款。且若申请人没有履行发货义务,那么被申请人为何要多次付款并在对账单、询证函上确认。申请人已提供七份《售货合同》及发货明细、收款凭证、对账单、往来账项询证函,所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对于申请人没有交货的事实,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没有交货,以及为什么要在对账单、询证函上认可欠申请人XXXXXXXX元货款。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在对账单上确认,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认可申请人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的事实以及被申请人所欠货款金额。

三、申请人请求逾期付款损失有合法依据。

申请人分批次发货后,后经被申请人员工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发货单与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退一步讲,即使发货单证据形式上有瑕疵,但经对账单以及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至少在2018年12月25日前已经收到全部货物。此时申请人可以主张货物的90%的货款。而且在被申请人每次收到货验收后十五日内并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此时视为检验期已终结。

申请人依约完成了供货义务,被申请人在支付部分货款后,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该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因双方并没有在合同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50%,故申请人主张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

四、关于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基数的说明。

售货合同约定:“货到付款90%,10%为质保金,质保一年。”经双方对账确认,被申请人尚欠货款XXXXX元(七份合同货款总额减去已付货款总额)。截止本次开庭前,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售货合同》的质保金未到期,故XXXX元减去此份合同中的质保金XXXXXX元,等于XXXXXX元,即仲裁请求中的剩余货款。

为方便计算,申请人对质保金部分的逾期付款损失作了放弃,具体说明如下:根据合同约定“货到付款90%,10%为质保金,质保一年。”90%的货款本金对应的每一笔逾期付款损失应从货到之日起计算,10%的质保金应从货到之日一年后的相同日期起算。七份合同90%的货款本金均已到期。10%的质保金中,除2018年7月27日的《售货合同》中的质保金未到期(两批货物的质保金均在2019年9月到期),截止本次仲裁开庭前,其他均已到期。

依据对账单及往来账项询证函,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货款本金XXXX元,该货款本金中除10%的质保金外均应在2018年不同时间付清。为方便计算,90%的货款本金所对应的逾期付款损失统一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七份合同10%的质保金应付时间均发生在2019年,双方对账时全部质保金仍未逾期,为方便计算,这部分质保金所对应的逾期付款损失放弃。

七份合同总货款的质保金为XXXXXXX×10%=XXXXXXXXX元。被告尚欠货款(XXXXXXXX元)减去全部质保金(XXXXXX元)等于XXXXXXXXX元,即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基数。

综上,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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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智联丽
  • 执业律所:山西金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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