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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办支招:让一人公司的股东清偿欠款,你可以办到吗?

来源:张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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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办支招:让一人公司的股东清偿欠款,你可以办到吗? 

一、遇到的问题

欠钱的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是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能不能让该股东承担公司的欠款呢?

公司就是这个股东的,这个股东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实际管理公司而且有钱,如果可以起诉他,钱就可以拿回来。怎样才能让这名股东承担责任呢?

二、解决问题

起诉该名股东,主张该名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真的混同,不用去理睬。因为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发生了混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裁判规则,即由股东来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如果股东证明不了,就应该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判断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呢?

法院一般通过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给你支持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一般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中,债权人直接列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理由中,明确指出“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财产混同应当由股东来举证,但是对于财产混同外的其他情形下,如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机构混同等,仍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由债权人自己进行举证。

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来讲,务必要做到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完全独立,切记不要和公司混用账户,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除了法定分红和减资外,不要在公司支取费用,设立独立的经营场所,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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