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程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七大区别之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2-24 浏览量:0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主要包括三类,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外观设计专利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但是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很多人都完全没有这个概念,虽然知道它们是不一样的,但具体哪些地方不同还是不清楚。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七大区别之处

 

一、含义不同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保护范围包括产品、产品的制作方法以及新的改进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只能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要具有实用性。

 

三、创造性不同

 

发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新型: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创造性低于发明专利。

 

四、保护期不同

 

发明: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年。

 

实用新型:自申请之日起十年。

 

五、审查过程不同

 

由于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来说,其创造性更低,创造过程更加简单容易,因此专利局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实用新型的要求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颁发实用新型证书;而发明专利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对其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其审查程序和手续都要复杂的多。

 

六、后期维权不同

 

由于在前期审查时发明专利的审查就要比实用新型的更为严格,在后期维权时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实用新型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在后期发生侵权过程中,很可能被判定无效。

 

七、授权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由于审批程序的复杂性和严格性,申请周期长达2-3年,属于先审批再授权;而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在申请周期上一般只需要1年左右即可拿到证书,属于先授权,后期如果发审侵权纠纷才会对使用新型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这也是为什么在后期维权过程中发明专利所占优势更大的原因。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00-23:30

律所机构: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188-6883-299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