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壮律师

隋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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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来源:隋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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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2018年XX月XX日,在大连市XX区XX路清香拉面馆内,嫌疑人吕某某酒后无故骚扰正在吃饭的被害人徐某某、马某等人,被害人徐某某、马某等人欲走,嫌疑人吕某某阻止其离开,并对其进行辱骂,随后嫌疑人张某某伙同嫌疑人吕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徐某某、马某打伤,造成徐某某鼻骨骨折,马某面部受伤、牙齿缺损。经法医鉴定,徐某某轻伤二级,马某轻微伤。


律师辩护意见: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在量刑上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张某某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侦查阶段张某某,当然,也包括同案其他被告人在分别到案后,都有在侦查机关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上签字。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张某某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4、张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马某伤害后果的形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5、张某某有深刻悔罪表现。张某某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向辩护人表示能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积极赔偿,并写出了愿意积极赔偿的书面意见,希望辩护人提供给法庭,表明深刻悔罪。请求法庭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张某某能给予减轻处罚,并建议能给予适用缓刑,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法庭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给予张某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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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隋壮
  • 执业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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