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是否变相开除员工?
来源:牛步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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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起,李女士在某医院放射科任职护士。2018年12月,医院以李女士年终考核不合格,“三基考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成绩超过三次不合格为由,通知李女士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岗位至血液科轮转,同时降为护理助士,这期间只给李女士发放了基本工资。
到了2019年3月,医院再次以2018年终考核不合格,经调岗后仍不能满足医院岗位的要求为由,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表示,医院当时所发的培训考试通知里,并没有要求所有护士都参加。其次,考试结果是否与岗位、薪资相挂钩,以及考试结果是否影响年终考核等,也没有提前说明。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医院支付李女士工资差额和经济赔偿金。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此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李女士进行的调岗降级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无证据证明考核方法、标准均已向李女士公示或经过其认可。以李女士调岗后仍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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