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豪律师

周豪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案件,损害赔偿

非法拘禁多长时间构成非法拘禁罪?

来源:周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1
人浏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在对非法拘禁的时间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各位注意,一般情况下持续非法拘禁的时间达到24小时以上的,会被定为非法拘禁罪。



以上内容由周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豪律师咨询。
周豪律师
周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001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十堰市柳林路1号武当商业广场3单元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豪
  • 执业律所: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88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十堰市柳林路1号武当商业广场3单元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