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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关于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线索书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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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线索书

案号


案由


原告/

申请人


被告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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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申请人)应按要求尽量准确、详细地提供被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必须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有效信息;

2.原告(申请人)提供的以上信息为人民法院送达各类文书的线索;人民法院依上述信息送达且经其他方式送达未果后,将依法公告送达;若因原告(申请人)过错,提供了虚假错误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申请人)承担;

3.被告(被申请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将以被告(被申请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提供的信息为准,向被告(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本线索书不再适用。

本人已阅读上述告知事项并完全理解全部内容的含义,同时保证所提供的被告(被申请人)送达信息各项内容真实,无虚假信息。

提供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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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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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座1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晨光
  •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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