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三国如何演义《民法典》 之 保理合同篇
来源:宋广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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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魏国因晨鸣夜舞(鸣、舞在此均特指“勤政”),江山日益兴盛,其中尤以金融业最盛。魏晨保理公司应运而生,不久声名远播,便与蜀国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保理款为1100万元,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2、蜀国提供对吴国的2000万应收账款(无书面合同)作为该笔融资融资的保障(基础合同)以及刘禅个人担保,吴国对所负该债务予以认可并向魏国提供确认书面回执。
3、后因蜀国刘禅即位经营状况不善,江河日下,无偿还能力。魏国遂命“陈琳”拟定一纸诉状提交给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二、律师方案:
1、法律关系梳理:吴国(债务人)“欠”蜀国(债权人)2000万,蜀国拿着该笔应收账款以“保理”名义向魏国(保理方)融资。
2、魏晨保理公司应向债务人吴国主张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同时基于保理合同在保理价款范围内同案向蜀国主张反转让权。一案解决,不应分别单独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避免讼累。
3、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合同缺失,存在法律瑕疵,但有债务人吴国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回执,整体上不影响魏国向吴国主张债权。
三、法院判决:
1、吴国在应收账款范围内向魏晨保理公司承担诉讼标的金额的责任;
2、蜀国在保理价款范围内承担反转让项下对应还款义务;
3、刘禅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吴国、蜀国、刘禅承担;
作者:宋广吉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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