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医保卡支付的医药费部分,能否在保险中理赔?
1、人身损害中:可以。社保部门先行垫付后可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判例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马某在事故发生后的治疗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医保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系积极维护自身健康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虽然由社保部门在社保范围内统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该医药费由社保部门实际支出,保险公司并非权利主张主体,其拒绝赔付受害人使用医保卡支付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了金额为41256.38元的发票,该医疗费用是本次事故受伤后治疗所需,应由侵权方依法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用药的抗辩,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例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509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不因医保统筹支付了部分费用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该部分应由侵权人在责任范围内赔付给受害者,由医保基金与受害者另行结算。
2、工伤中:不可以。
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系社会保险公两个并列险种,不可以双重理赔。工伤医药费部分可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理赔。
因此建议工伤当事人可以不用医保卡支付医药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