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

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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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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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黄某碍于情面替老领导汤某借款签字担保,后在诉讼过程中借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看到协议上写明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就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因为汤某没有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评估拍卖担保人黄某的房产并按规定张贴了腾房公告。

       黄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联系汤某,汤某口口声声说“我才是借款人,法院要找也只会找我,不会影响你的”。黄某便放下心来,将法院的执行文书搁置一边。

       在得知法院送达拍卖裁定并张贴腾房公告后,黄某非常生气,找到执行法官,“借到的钱我一分也没用,你们为何不找汤某,却要来拍卖我的房子,我一家五口人就这一套房子,唯一住房法院不能卖”。

       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汤某涉多个执行案件,其名下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调解书载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你名下房产以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拍卖的”。黄某听后追悔莫及。

       律师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汤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后立案执行。根据调解书,黄某对汤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申请拍卖担保人黄某的房产以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人往往认为,法院必须先执行主债务人后才能执行担保人。而担保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法院可依照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没有先后之分。当然,实践中执行法官一般会从减少矛盾的角度出发,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但这并不能成为保证人拒不履行的理由。因此,给人签字担保一定要慎重。

       二、执行实践中,对唯一住房的执行已有明确规定。即使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仍可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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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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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世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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