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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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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最近在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他让同事小李写了一份证人证言提交给法院,之后小李就回老家了。开庭时小李这份证人证言的证据竟不被法官采纳?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小王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生效要件有所误解。并不是提交了证人证言就能够作为证据。根据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第68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很多当事人以为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一般只需提交书面证词。事实上,早在之前的证据规则,就已明确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了。现在,新《证据规定》更是明文规定了,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该证言直接“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2、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4、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5、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证人出庭还有许多需注意之处,篇幅有限,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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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世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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