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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做伤残鉴定?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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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涉及人身伤害的,受伤的人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那么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资料?流程怎么走?

       第一、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第二、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

        第三、需要哪些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等待鉴定结果。

       第五、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六、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以上是发生交通事故想要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流程等基础信息,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苏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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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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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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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世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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