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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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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无竞争关系公司代缴社保方式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有用吗?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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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劳动者名义上将其社保交由与原用人单位无竞争关系的企业代缴,实则进入亲友开设的竞争性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对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15年7月23日进入某包装公司从事销售主管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人蔡某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自营与公司业务相关、类似业务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工作,并对其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019年2月,蔡某与该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月14日,蔡某配偶张某设立了一家包装公司,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蔡某离职后,遂为其配偶所设公司向原包装公司的客户推销同类竞争产品,同时,由某运输公司代蔡某缴纳社保。蔡某原所在的某包装公司获悉后,要求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争议引发仲裁、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包装公司诉请。蔡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劳动者隐性违约,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再就业的情况时有发生。以无竞争关系的单位代缴社保掩人耳目,进入亲友名义开设的竞争性企业就业,本案便是竞业限制领域劳动者隐性违约的典型案例。蔡某配偶在蔡某在职期间即设立同类包装公司,与蔡某原就职的包装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仲裁、诉讼中,蔡某皆提供社保明细,欲证明其未在相关竞争性企业提供劳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蔡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于公司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企业工作,对蔡某原所在的包装公司合理合法的诉请予以支持。


        转自: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七) 蔡某诉某包装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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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世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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