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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债”假离婚九套房全归妻子,妻子去世后女儿却拒绝他继承!

来源:宁嘉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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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买房、拆迁、逃避债务等种种原因,办理了所谓的“假离婚”。殊不知,“离婚无真假”。只要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离婚证,就是真的离婚证,就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法定凭证。因“假离婚”弄假成真,或者遭遇对方挖坑下套、“假离婚”假戏真做而引发的悲剧,在新闻报道里面已经是屡见不鲜;我们的《法眼看婚姻》节目,也曾多次就所谓“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做出警示。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此视而不见,在某些利益面前甘愿铤而走险。我们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为了所谓“避债”而办理的“假离婚”:杭州男子阿胖为了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和妻子办了“假离婚”,将夫妻共有的全部九套房产都给了女方。“妻子”罹患癌症去世后,他们的女儿得知父母早已离婚后和父亲翻了脸,拒绝他继承这些房产。辛辛苦苦打拼大半辈子攒下的九套房产,竟然和他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了!

    为何年过半百的他竟会落到这步田地?“假离婚”又是否真的能够规避债务?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

    杭州人阿胖,50来岁,通过大半辈子的生意打拼,在杭州买下了九套房。 前几年,阿胖听生意场上的人讲起,可以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他想了想,不排除将来生意走下坡路吃官司,甚至房产被强制执行。所以,阿胖也想了一个“高枕无忧”的办法:和老婆“假离婚”。

    其实,阿胖夫妻关系一向和睦。而且,阿胖提出的“假离婚”,是把财产过户到妻子名下,所以妻子欣然答应。于是,夫妻俩瞒着在海外读研究生的女儿,悄悄办理了协议离婚,并把原本属于夫妻名下的九套房子,全部变更为妻子离婚后一人所有。

    “假离婚”后,两人依然住在一起,阿胖的生意也并没有发生什么意外。直到去年年底,家里突生变故:“妻子”得了癌症,能延续的时间不多了。 当时,阿胖的“妻子”也想到了立遗嘱。由于两人一直还是互称“老公老婆”,把曾经协议”假离婚“一事老早抛在了脑后。阿胖“妻子”立的遗嘱是:“名下九套房产指定由丈夫继承,女儿不继承。”但这份自书遗嘱,并没有公证。

    今年初,阿胖“妻子”不幸去世。这时,阿胖和女儿便拿着遗嘱赶到公证处,请求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起初也没觉得异常,便按部就班,请阿胖拿出结婚证等手续来。

    阿胖尴尬地说:“我跟老婆假离婚了,这个不要紧吧?” 公证员这下皱起了眉头:“可是遗嘱上写的是丈夫?”

    这时,一旁的女儿,整个人崩溃了,突然对父亲发飙道:“原来你瞒了我们这么多年,你跟妈妈已经离婚了!”

    女儿越说越气,想到不久前妈妈刚去世,便开始责怪起父亲来,甚至怀疑母亲是因为父亲的虐待才去世的,任凭父亲怎么解释,女儿就是不听。

    因为遗嘱有争议,公证员对阿胖的继承公证请求不予受理,父女俩不欢而散。

    回到家后,女儿立即向外公外婆报告了爸妈已经离婚的消息。岳父岳母见到阿胖也是暴跳如雷:“你既然跟我女儿离婚了,那你就不是法定继承人了,你没资格来要房子!”

    阿胖怎么也没想到,当年自作聪明的一纸“假离婚”,如今闹出了这么大一个家庭纠纷,自己成了无权继承人,九套房子,说没就没了!

    虽然,阿胖和“妻子”办完“假离婚”之后依然住在一起,并一直以“夫妻”相称;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对“夫妻”从他们几年前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夫妻”二字已经要打上双引号了。我国《婚姻法》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再认可所谓的“事实婚姻”。从法律上来讲,阿胖已经不是立遗嘱人的“丈夫”,也不是她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中的“房产由丈夫继承”就与他们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完全不相符合!

    既然遗嘱有问题,那么这套房子应该如何处理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无效,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现在有权继承这九套房产的人只有三位,阿胖的女儿和外公、外婆,这其中,女儿只享有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而剩下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大约六套房产,将归孩子的外公外婆继承!而阿胖呢,自作聪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假离婚”成了真离婚,自己辛辛苦苦打拼了大半辈子积攒下来的九套房,却跟自己半毛钱的关系也没有了,真是,不作不会死啊!

    那么,“假离婚”是否真的能够逃避债务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用“假离婚”这种手段试图逃避债务的,其实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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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宁嘉团队
  • 执业律所: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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