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是江苏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系中国家事律所联盟副主席单位。本所以“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提升专业品质,创造更大价值”为使命,以“专业,极致,不负重托”为服务理念,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专于一道、深入钻研,旨在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在律师行业,人民调解事业是一个听起来不怎么高大上,干起来更是琐粹烦心的小业务,但是人民调解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相对于打官司而言,调解对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破碎的裂痕,形成和谐圆满的解决方案更有着特殊的优势。因此,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一直在律所全员培训中强调一定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负责任地配合各方完成调解任务。近些年,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累积和离婚率的持续攀升,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已成为律师执业的一大热门。但是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律师甚至当事人一开始可能会小看了婚姻家事案件,以为就是简单的走个程序离婚分财产,实则不然。目前的婚姻家事案件一方面涉及到的财产利益形式多样化,而实务中法律适用相对复杂;另一方面婚姻家事案件涉及到双方甚至多方错综复杂的感情因素,情感层面的纠葛往往大于法律层面的碰撞,所以办理此类案件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的法律专业知识,也需要更多的耐心、毅力甚至情商。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省唯一一家婚姻家事专业精品所,一直坚持认为“家事无小事”,非常注重发挥调解在家事案件诉讼中的作用,倡导在法律支持的大原则下,充分开展调解工作,平息恩怨,实现双赢,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不久前,南京市妇联资深婚姻家事调解专家汤自能老师写了一篇文章《给孩子多点爱》,主要讲述一对夫妻由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支付、探视权行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案子的女方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充分发挥了调解作用,最终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当事人圆满地解决了问题。汤老师在文章中强调对这起案子很有感悟,称在自己调解的100多个案件,唯独这个案件的女方代理人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张俊雅律师,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案中,张俊雅律师对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对当事人性格的深入了解,调解语言的选用,和风细雨般的劝解方式,主动地配合法官、调解员,客观、理性的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方面,为当事人剖析法律事实,赢得利益,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最终使双方达成圆满结局。像张律师这样真正站在法律的层面,实实在在为当事人依法谋取合法权益,并以理劝导,以情带动当事人客观冷静地对待法律事实,使法、理、情有机地结合,最终实现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律师,非常值得大家称赞和学习。非常巧合,上周汤老师再一次遇到张俊雅律师代理的案件,汤老师说在调解中,特别是最后关头,张律师对自己当事人的一番劝解,使得案件调解最终获得成功,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同样为律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心目中增加了光彩。汤老师表示律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又要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婚姻家庭案件里,在案件调解阶段,律师应该与法官、调解员一起,就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客观地分析当事人的心理认知,为当事人最终的利益协调提供理性的建议,促使案件得以圆满地解决。像张俊雅这样的律师,最终得到的是当事人的敬重,法律人的尊重,人民群众的欢迎。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任重道远,将继续努力工作,为全省婚姻家事调解工作添砖加瓦,奉献我们独有的一份价值!
现实生活中,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再婚重组的现象也很常见。虽然再婚家庭面临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后妈恶毒的新闻也是屡屡见诸报端。但是今天故事中的这位继母却对孩子疼爱有加、视如己出,虽是重组家庭,可一家三口相亲相爱,其乐融融。不幸的是,孩子父亲遭遇车祸去世后,孩子生母上门讨要孩子,欲将其带走。孩子继母难以接受连续失去两个亲人,坚决不同意。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直接将孩子领回吗?孩子继母或者继父是否有权拒绝呢?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栾女士与徐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小徐。2008年栾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儿子小徐由父亲徐先生抚养。2010年徐先生与吴女士登记结婚,小徐遂由徐先生与吴女士共同抚养。吴女士对小徐非常疼爱,并决定自己不再生育,把小徐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无论是生活照顾还是成长教育都非常上心,一家三口相亲相爱、其乐融融。但不幸的是,2019年夏天,徐先生遭遇车祸突然去世。孩子的生母栾女士得知消息后找到吴女士,欲将小徐领回自己身边抚养,但被吴女士当场拒绝。吴女士说,自己早就把小徐当成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建立了非常深厚的感情,现在丈夫刚刚去世,她无法接受再失去孩子。几次沟通无果后,栾女士扬言要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吴女士将儿子还给自己。栾女士认为,自己是小徐的亲生母亲,吴女士就是一个外人,老徐死后,小徐理应回到自己身边抚养。而吴女士则认为当初的抚养权明确归老徐所有,后面自己和老徐已经结婚,并且和老徐共同抚养小徐多年,自己才是孩子的合法抚养权人。那么,两个母亲到底谁有权继续抚养孩子,这场生母和继母之间的“夺子大战”,到底又该如何收场呢?律师说法:伤心欲绝的吴女士找到了江苏第一家婚姻家事专业律所——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告诉吴女士:根据2019年7月18日江苏高院民一庭最新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3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小徐已满14周岁,与继母吴女士已共同生活9年,实际生活中吴女士对小徐也是呵护照顾有加,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律师建议,一方面应当征求孩子本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与对方充分协商,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孩子后续的抚养问题。最终在征求小徐的意见后,双方耐心沟通并最终达成协议,小徐由继母吴女士继续抚养,并充分保障生母栾女士探望孩子的权利。张磊点评:听完刚才的案例,很多人感到再一次刷新了对婚姻法的认知。原来,孩子的生母想要把孩子接回去生活,还需要取得继母的同意!对于这一点,很多朋友表示不能理解。其实,这种不理解,是源于很多人对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误解而产生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来认定的。这里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要求满足“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继子女实际接受继父母的照顾抚育、双方已经形成父母子女的身份情感联系”等条件。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则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个故事里的小徐和继母吴女士,从小徐5岁时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了9年,其间吴女士一直对孩子视如己出,倾力照顾抚育,彼此之间已经建立了长期的母子身份认同和情感联系。因此,虽然小徐的父亲意外去世,但小徐和吴女士之间的身份关系并非自然解除。江苏高院的“50条”审判指导意见中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就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对于已经实际抚养教育孩子并建立了亲子身份认同和情感联系的继父母,赋予其继续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也是义务,避免其生父母一方死亡后可能出现的抚养责任不清、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断档,给孩子的成长教育带来负面影响。毕竟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又分别重组了家庭,各自有了自己新的生活。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另外一方也可能因为自己有了新的家庭,无法重新将孩子接回照顾,置孩子于“亲妈不管,后妈不问”的尴尬境地。本案中,虽然因为继母吴女士不同意生母栾女士将孩子领回,差点造成了两个母亲对簿公堂,但究其实质,其实是源于这两个母亲都爱着这个孩子,都愿意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母爱是伟大的,被两个母亲爱着的小徐,其实比一些有着类似遭遇的孩子,还是幸运了很多。我们很欣慰的看到,两位母亲最终达成了和解,小徐虽然继续跟继母在一起生活,但他并没有失去生母对她的爱。我们希望,在两个妈妈共同的爱护下,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继续长大!
妻子婚内出轨他人,情夫驾车撞死亲夫,这个出轨的女人竟还要继承丈夫的遗产!死者父母忍无可忍,愤然诉至法院,要求剥夺出轨儿媳的继承权。那么,这个女人还能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法院又将如何处理本案?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据《四川在线》报道,遂宁市大英县的黄女士因与丈夫赵先生感情不和,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人吴某,并和他婚内出轨,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而这个吴某为了能和黄女士长相厮守,竟驾车将赵先生残忍撞死。赵先生去世后,他的父母将出轨儿媳和小孙女一起告上了法庭。老人认为,黄女士婚内出轨导致儿子死亡,她无权继承儿子的遗产,要求法院判决剥夺儿媳的继承权,并由他们和孙女共同继承儿子赵先生留下的房屋等财产。2019年4月15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就被告黄女士是否应丧失继承权及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继承人之间如何继承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承办本案的邱法官认为,本案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婚内出轨,导致其情夫驾车将丈夫撞死而引发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继承的原因很特殊。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处理本案时应尽量采用调解方法化解此案,避免他们之间发生不必要的二次伤害,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庭审结束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沟通。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代理人及亲朋好友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黄女士一次性补偿二位老人房屋折价款共计14万元,补偿女儿房屋折价款7万元,案涉房屋归黄女士一人所有,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吴某驾车撞死赵先生的刑事案件已另案处理。)本案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血案,因为黄女士没有能够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导致婚外情人杀害了自己的丈夫,两个家庭顷刻间毁于一旦,孩子从此失去了父亲,赵先生的一双老人痛失爱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着实令人唏嘘!《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黄女士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存在严重的过错,也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后果。从情感上来说,赵先生的父母对于出轨儿媳的怨恨,以及无法接受她再来继承赵先生留下的房屋等遗产,这种心情我们完全能够理解。但是,从法律上来讲,黄女士是否会因为她的过错行为而丧失对案涉房屋等财产的继承权和所有权呢?《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虽然黄女士出轨,并且其情人吴某驾车撞死了丈夫赵先生,但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她本人并没有参与杀害丈夫的行为,否则,她就不是坐在法院民三庭参加继承案件的庭审和调解,而是和吴某一起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了。既然她没有实施杀害丈夫的犯罪行为,也不存在《继承法》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法院又如何能够剥夺她的继承权呢?同时,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等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而夫妻一方去世时,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不仅黄女士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的所有权,也是其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也是不能被随意剥夺的。本案中,面对痛失爱子的两位老人,和婚内出轨却依然享有财产权利的儿媳,法官的谨慎处理、努力调解,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点赞。最终的处理结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也确实值得欣慰。但是,我还是想说一句,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最底限的道德。这个继承案子虽然了结了,那个吴某也会为他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严厉的制裁。但黄女士的婚内出轨所酿成的恶果,以及给两位老人和自己女儿所造成的伤害,并没有就此烟消云散,甚至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治愈!我就想问问这位黄女士,那房子您自个儿住着,能住的安心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买房、拆迁、逃避债务等种种原因,办理了所谓的“假离婚”。殊不知,“离婚无真假”。只要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离婚证,就是真的离婚证,就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法定凭证。因“假离婚”弄假成真,或者遭遇对方挖坑下套、“假离婚”假戏真做而引发的悲剧,在新闻报道里面已经是屡见不鲜;我们的《法眼看婚姻》节目,也曾多次就所谓“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做出警示。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此视而不见,在某些利益面前甘愿铤而走险。我们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为了所谓“避债”而办理的“假离婚”:杭州男子阿胖为了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和妻子办了“假离婚”,将夫妻共有的全部九套房产都给了女方。“妻子”罹患癌症去世后,他们的女儿得知父母早已离婚后和父亲翻了脸,拒绝他继承这些房产。辛辛苦苦打拼大半辈子攒下的九套房产,竟然和他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了!为何年过半百的他竟会落到这步田地?“假离婚”又是否真的能够规避债务?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杭州人阿胖,50来岁,通过大半辈子的生意打拼,在杭州买下了九套房。前几年,阿胖听生意场上的人讲起,可以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他想了想,不排除将来生意走下坡路吃官司,甚至房产被强制执行。所以,阿胖也想了一个“高枕无忧”的办法:和老婆“假离婚”。其实,阿胖夫妻关系一向和睦。而且,阿胖提出的“假离婚”,是把财产过户到妻子名下,所以妻子欣然答应。于是,夫妻俩瞒着在海外读研究生的女儿,悄悄办理了协议离婚,并把原本属于夫妻名下的九套房子,全部变更为妻子离婚后一人所有。“假离婚”后,两人依然住在一起,阿胖的生意也并没有发生什么意外。直到去年年底,家里突生变故:“妻子”得了癌症,能延续的时间不多了。当时,阿胖的“妻子”也想到了立遗嘱。由于两人一直还是互称“老公老婆”,把曾经协议”假离婚“一事老早抛在了脑后。阿胖“妻子”立的遗嘱是:“名下九套房产指定由丈夫继承,女儿不继承。”但这份自书遗嘱,并没有公证。今年初,阿胖“妻子”不幸去世。这时,阿胖和女儿便拿着遗嘱赶到公证处,请求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起初也没觉得异常,便按部就班,请阿胖拿出结婚证等手续来。阿胖尴尬地说:“我跟老婆假离婚了,这个不要紧吧?”公证员这下皱起了眉头:“可是遗嘱上写的是丈夫?”这时,一旁的女儿,整个人崩溃了,突然对父亲发飙道:“原来你瞒了我们这么多年,你跟妈妈已经离婚了!”女儿越说越气,想到不久前妈妈刚去世,便开始责怪起父亲来,甚至怀疑母亲是因为父亲的虐待才去世的,任凭父亲怎么解释,女儿就是不听。因为遗嘱有争议,公证员对阿胖的继承公证请求不予受理,父女俩不欢而散。回到家后,女儿立即向外公外婆报告了爸妈已经离婚的消息。岳父岳母见到阿胖也是暴跳如雷:“你既然跟我女儿离婚了,那你就不是法定继承人了,你没资格来要房子!”阿胖怎么也没想到,当年自作聪明的一纸“假离婚”,如今闹出了这么大一个家庭纠纷,自己成了无权继承人,九套房子,说没就没了!虽然,阿胖和“妻子”办完“假离婚”之后依然住在一起,并一直以“夫妻”相称;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对“夫妻”从他们几年前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夫妻”二字已经要打上双引号了。我国《婚姻法》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再认可所谓的“事实婚姻”。从法律上来讲,阿胖已经不是立遗嘱人的“丈夫”,也不是她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中的“房产由丈夫继承”就与他们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完全不相符合!既然遗嘱有问题,那么这套房子应该如何处理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无效,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现在有权继承这九套房产的人只有三位,阿胖的女儿和外公、外婆,这其中,女儿只享有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而剩下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大约六套房产,将归孩子的外公外婆继承!而阿胖呢,自作聪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假离婚”成了真离婚,自己辛辛苦苦打拼了大半辈子积攒下来的九套房,却跟自己半毛钱的关系也没有了,真是,不作不会死啊!那么,“假离婚”是否真的能够逃避债务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用“假离婚”这种手段试图逃避债务的,其实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追究!
10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发生的婴儿被抢一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网友们对几个光天化日之下抢夺婴儿者仅仅被公安机关拘留五天的处理结果感到无法理解,纷纷提出质疑。昨天,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复核通报,通报称:抢夺婴儿的李某62岁,山东人,去年7月孙子出生后,她想带孙子回老家抚养,儿媳不同意,因此产生矛盾并多次在北京报警,现在儿媳已经向山东的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今年8月21日刚判了不离。李某一年多没见过儿媳和孙子,此次约请了来自天津和燕郊的几个朋友,一起来北京丰台找儿媳“要回孩子”。因为认错了人,错把受害人(通报中称“事主”)张某误认为李某儿媳,才发生了商场抢婴的一幕。因此,丰台警方对此事不予立案,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等四人处以拘留五天的处理。北京警方的这样一纸通报,话外之音就是:人家不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是普通老百姓,要抢自家孙子,老眼昏花认错了人,抢错了。这就是个家务事,老太太认错儿媳抢错孙,摆了个乌龙而已,怎么会构成犯罪呢?通报一出,很多网友好像恍然大悟了,原来如此,真相大白。甚至很多人都觉得,北京警方果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高度重视”,“组成工作专班”,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查工作。现在事情已经查清楚了,吃瓜群众大家就散了吧!也有人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抢自己家的孙子就只是家务事吗?如果不是在商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如果李某没有认错人,推着婴儿车出来的真的是李某儿媳,这事儿就是“家务事”,就是合法的?华侨大学法学院的吴情树教授就在网上撰文称,奶奶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此案涉嫌构成拐骗儿童、犯罪未遂!我很赞同吴教授的观点,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这事绝不是家务事、认错人那么简单。我也十分期待,北京警方能够深入分析论证,对抢婴事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但是,对于刑法,我并不精通,也无意参与此事罪与非罪的讨论。今天,在我们的《法眼看婚姻》节目中,我要从这桩看似“摆乌龙”的抢婴事件说起,告诉大家此次事件背后隐藏的一个巨大的阴谋!从北京警方的通报中,我们看到,李某的儿子儿媳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是女方到男方的山东老家起诉离婚。8月21日,当地法院判了不准离婚。请大家注意,法院这次处理的结果不是调解和好,也不是原告撤诉。这说明,女方是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应该是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既然男方不愿离婚,是不是因为他还想一家三口好好过日子呢?后面的事件恰恰说明,并不是!如果男方家真的还想维系这桩婚姻,又怎么会纠集各路人马,组团跑到丰台,硬生生要把孩子从人家手里抢走呢?原来,男方不同意离婚是假,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才是真!法庭之上坚决不同意离婚,甚至可能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深刻忏悔、跪地求饶,其实都只是在秀演技,只是“夺子计划”的第一步。第二步,就是10月2日,在举国欢庆的节日里,上演的这一幕抢人大战。如果不是李某的儿子到了现场之后临时撤退;如果不是李某老眼昏花,认错儿媳抢错孙,一旦这次抢人成功,女方就只剩下哭天抢地的份儿。你们看看丰台警方的处理,和北京警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高度重视”下所做的通报,就知道警方对离婚抢孩子这种事儿,是有多么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一句话,“家务事”,就足以让女方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而整个“夺子计划”的第三步就是,等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原告就被告”,继续回到山东,这时男方不仅坐镇主场,而且是孩子在手,天下我有!到那时,同意离婚,孩子归我。而孩子的现状是已经在山东生活、由男方实际抚养;法院也会忌惮,如果把抚养权判给女方会无法执行,也就只能把孩子判给男方了!大家看看,多么缜密的计划,真可谓环环相扣、步步为赢。如果不是第二步出了纰漏,抢错了孩子,这是不是一个完美的阴谋?可是,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他们抢的不是一个冷冰冰的物件,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这是一个只有14个月大,从来没有离开过妈妈的婴儿!他们有没有想过,他们这样做,对那个孩子幼小的心灵将会造成多么巨大的伤害,对孩子的妈妈又是怎样的灭顶之灾!也许,他们这样做的时候,是打着“爱孩子”的旗号,以爱之名。所以,“抢婴行动”被商场工作人员阻止后,还理直气壮的两次找商场要孩子。他们丝毫不会认为自己做错了;也根本不会去考虑,对于孩子和那个年轻的妈妈,骨肉分离有多么可怕!而只要警方轻描淡写的一句“家务事”,只要法官一脸无辜的一句“怎么执行”,这样的“夺子大战”就可以大功告成。那个襁褓中的可怜孩子,就要面临和自己的妈妈转瞬分离、再难相聚。所以,这样的夺子大战,在全国各地的每一桩离婚案件中,屡屡上演,愈演愈烈!我只想问一句,这样抢孩子的一方,真的适合抚养孩子吗?这样抢孩子的行为,真的就没人管了吗?还好,我们欣慰的看到,越来越多的法院,对抢孩子的一方做出不利的判决。我们《法眼看婚姻》节目在之前的节目中,还特意跟大家分享了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的一个真实判例,法院以“不当行为抑止原则”,认定抢孩子的一方不利于抚养孩子,判了孩子由对方抚养!我们也真诚的希望,有更多的人民法院、更多的公安机关,面对此风愈演愈烈,能够挺身而出,果断亮剑,好好刹一刹离婚抢孩子的风气,保护好那些无辜的孩子不再受到伤害!
房屋是全款购买还是贷款购买?如果是贷款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已经办理过户后是没法要回
没有具体标准,法院一般会结合结婚时间长短参考。
建议你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他母亲没有签署借条,基本只能起诉你朋友,您描述的太简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同居,法院不处理同居关系,至于孩子抚养问题,如果你们双方能够达成抚养协议按协议处理,如果达不成协议,建议去法院起诉要求孩子抚养权。原则上2周岁以内法律上抚养权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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