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嘉团队律师

宁嘉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啥情况?】原告:她断了我家香火,要赔偿! 法院:不支持!

来源:宁嘉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4
人浏览

    生儿育女是婚姻的重要内容,人们常说,孩子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晶。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女粉丝,看到喜欢的男明星,都会大喊:某某某,我爱你,我要给你生猴子!以此表达对心目中男神的喜爱。可也有一些女同胞不是这么想的,她们认为,女人不是生育的工具,也不是“行走的子宫”,凭什么就一定得给男人生孩子啊?那么,我们今天的故事,就是因为女方不愿意生孩子,自己偷偷做了流产,导致夫妻对簿公堂的故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先生和赵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忙于工作,赵女士提出三年内不要孩子。由于知道妻子是一位职场女强人,刘先生为了妻子的事业考虑,就同意了。到了2017年,“三年之约”期满,刘先生提出两个人可以要个孩子了,赵女士表示同意。不久,赵女士怀孕了,三代单传的刘先生非常高兴,还特意把老母亲从山东老家接过来照顾妻子。不巧的是,偏偏在这个时候,赵女士所在的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打算给她升职,但得知她怀孕后又有所顾虑。赵女士为了把握住这次难得的升职机会,没有与丈夫商量,就去做了人工流产。刘先生得知后非常生气,老太太眼看抱孙子的愿望落了空,也因为受到打击生病住院了。夫妻俩为这事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刘先生斥责妻子不尊重他作为丈夫的生育权,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断了刘家的香火;赵女士认为丈夫不支持自己的事业,只想着为刘家延续香火,把自己当成了生育的工具。盛怒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主张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法院判令赵女士赔偿精神损失十万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生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和剥夺。但是,生育子女是两个人的事,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行使。而且,由于夫妻双方在生育这件事上的分工不同,孕育和生产的过程,都需要由女方来单独完成。因此,当女方不同意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单方面无法行使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怀孕之后,女方是有权利选择不生育的,通俗点说,就是“谁的肚皮谁做主”。所以,最高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那么,另一个问题来了:如果妻子一方坚持不生孩子,她自己不生育的自由是保障了,可丈夫的生育权也没法行使了啊?如果像刘先生这样,三代单传,求子心切,难道还非逼着他到外面找个小三给自己生孩子吗?

    其实,生育子女是人类自身繁衍的需要,也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生育权的行使能否达成一致,对双方的夫妻感情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还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准予离婚。所以,如果刘先生一定想要个孩子,而赵女士偏偏就是不愿意生,刘先生是可以选择离婚再娶的,重新找一个愿意和自己共同生育子女的伴侣,以保障自己做爸爸的梦想得以实现。

    当然,我们更希望这对夫妻,相互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和客观实际,相互体谅,通过沟通协商,对是否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能够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也奉劝赵女士一句,不告诉丈夫就擅自把孩子打掉,对丈夫和婆婆也有失尊重,她这事儿做的也有欠周全。等升职的事情解决了,也可以适当的把生育的事情提上议事日程。不能“为了人生,耽误了生人”嘛。况且,毕竟人家也是三代单传,盼星星、盼月亮想有个孩子,如果真爱他的话,还是给他生个孩子吧!大家说,是不是呢?

以上内容由宁嘉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宁嘉团队律师咨询。
宁嘉团队律师
宁嘉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586人好评:118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6号万谷京东产业园410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宁嘉团队
  • 执业律所: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6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6号万谷京东产业园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