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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为儿子媳妇买房出资一百余万,这是借款,还给老人!

来源:宁嘉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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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十年来房价不断的高涨,不少年轻的小夫妻想凭借自己的力量在大城市买房安家显然是力不从心,于是就只能向年迈的父母求助。很多老人不忍心看到自己的孩子为高房价所累,只能倾尽毕生积蓄,甚至“砸锅卖铁”、卖掉自己养老的房子,向子女伸出援助之手。那么,这个钱属于什么性质,老人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是不是就像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了?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5年3月,浙江绍兴诸暨的一位赵老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一百余万元。赵老太说,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钱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2015年5月,诸暨法院一审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借款,除去部分款项因为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赵老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2015年6月,她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存在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绍兴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是这样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而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就在今天上午,我们还在朋友圈里看到一个相反的案例,苏州虎丘法院对于一起岳父起诉女儿女婿归还购房款的案件,判决认定属于赠与,不予归还。虽然,两起案件在具体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好完全放在一起比较。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往往碍于亲情和情面,很少让子女出具借条,一旦双方发生矛盾,就会对当时出资的本意是借款还是赠与产生严重的分歧。如果片面理解和机械适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一律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往往导致老人辛苦一生的全部积蓄就这样血本无归,对老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老人含辛茹苦,为子女操劳一生;子女成家立业,应当自强自立。绍兴中院的判决中有一句话说的好:“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到底是因为高房价所累,造成天下儿女难以自食其力,只能啃老不已?还是中国父母付出的太多,造就了一群身体已经成年、灵魂还在吃奶的巨婴?这笔钱,又该不该还给老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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