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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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概要编

来源:李嘉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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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原单位的原合同在新单位接手后是继续有效并应当履行的,而新单位提出重签合同实质上是属于变更原合同,必须征得你们劳动者的同意,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除非新单位支付原单位期间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后才能重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支付你们在原公司期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新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而继续履行原合同的,那么不需要支付在原公司期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你们提出要求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与新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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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惠律师
李嘉惠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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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嘉惠
  • 执业律所: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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