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毕业于安徽建筑大学,现为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在东丽区多次受邀为政府机关、社区及大中型企业进行法律培训。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富有挑战和创新意识,擅长多元化涉及诉讼及非诉业务方案,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精诚敬业、至诚服务”是李律师的执业基本准则。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李嘉惠律师毕业于安徽建筑大学,现为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在东丽区多次受邀为政府机关、社区及大中型企业进行法律培训。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富有挑战和创新意识,擅长多元化涉及诉讼及非诉业务方案,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精诚敬业、至诚服务”是李律师的执业基本准则。
【基本事实】原告凌某B(反诉被告)与被告凌某A(反诉原告)是同一个自然村的村民。2009年农历10月2日被告凌某A(反诉原告)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将原旧房拆除建新房,于2011年10月建成,2012年入住新房。并在新房的前方砌围墙。在建房时将原村中的道路从被告凌某A新房的右边迁移至新房的左边,该道路供村中8户人出入,也是唯一通道。2013年农历12月29日原告凌某B及村民等人对被告凌某A所砌围墙拆开3米宽的口,引发双方的矛盾。纠纷经大塘村委会和贝墩镇维稳中心调解无效。于2014年7月16日,原告凌某B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强占公用道路堵塞村中乡邻的唯一通道,保证道路行人车辆畅通。【争议焦点】道路的宽度是1米还是3米宽【法院判决】1.驳回被告凌某A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凌某A负担。【律师评析】原告凌某B和被告凌某A对于将村中道路从右边迁移至左边的事实无异议,应予以确认。被告凌某A在没有建设许可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旧房建新房的行为涉嫌违法,建房的过程中未经村民协商占用村中道路,是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要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现状及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被告另开通道,根据当前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实行村村通公路的要求,该道路应能通过车辆为标准,对该自然村的发展较为有利。因此,该道路以3米宽较为合适。反诉原告凌某A在没有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已涉嫌违法,建好房屋后也没有到职能部门补办手续,反诉人凌某A提出反诉后,经告知其应当缴纳反诉费用,但反诉人没有缴纳反诉费,因此根据上述事实予以驳回反诉人凌某A的反诉请求。被告凌某A提供1987年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收入凭单、证明材料、对换地方协议书等证据,对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实被告凌某A建房的合法性。
【基本事实】2009年12月7日,某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某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争议焦点】原告与陈某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而在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其在2009年12月7日之后的4天时间里面准备了600万元现金,其中150万元是于2009年12月11日从合作银行的帐户中取出,另外的450万元有些是本来就放在保险箱中的现金,有些是向朋友借的,具体向谁借的则拒绝陈述。三、从款项交付的过程来看。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是在2009年12月11日下午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丝绸公司办公室里以现金方式交付,其中10万元一捆,共60捆,分三个黑皮包装,每个皮包20捆,由陈某拿两包,郎某拿一包,但其关于如上现金交易的过程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在现代金融交易如此便利的今天,而金某是经商多年的商人,如此大额的款项竟然采取如此简便的交易方式,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四、从现金交付的原因来看,金某主张600万元借款系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陈某,但是对于如此大额款项为何采取现金方式交付,金某前后三次陈述均不一致。第一次庭审中,金某代理人陈述,借款时金某提出要转帐给陈某,但陈某表示其在法院涉及多起诉讼,如转帐可能被法院冻结,故要求金某以现金方式交付。法院向金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金某陈述其自己觉得现金交易方便。第二次庭审中金某又陈述,是陈某说要现金,不能转帐,并且对于陈某在法院是否涉及诉讼并不知情。即使如金某所陈述因陈某涉及诉讼不便直接打入其卡中,也完全可以采取转帐至非陈某开户的帐户进行交付,更何况陈某是为承建公司厂房所需资金而借款,所借款项不可能一次性用完,按照常理,如此大额的款项不可能现金存放于家中,自然还是要存入银行的,故金某陈述关于陈某要求现金交易的理由或者其自己喜欢现金交易的理由均不符合常理。五、从金某的出借动机来看,也与常理不符。据金某陈述其之前并不认识陈某,只是经郎某介绍陈某向其借款后才认识,而对陈某的资信情况,只是通过介绍人郎某了解了一下,并未实际考察、核实,对担保人某公司、寿某的资信情况也未实际核实,且其表示只是为了赚取2分的月息,就同意出借给陈某600万元。为了赚取2分月息,金某就如此轻率地出借如此大额的款项显然不符合其经商多年的商人身份,更何况据金某本人陈述,其出借的600万元借款部分是向朋友所借。为赚取2分月息,通过向朋友借款来出借给一个根本不熟悉的人,显然也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六、关于金某是否认识陈某、寿某。第二次庭审中在陈某代理人当庭提交一组照片要求金某辨认哪张照片是陈某、寿某时,金某快速地指出其中两张认为是属于陈某与寿某的照片,但是事实上金某辨认错误。金某对此的解释是自己老花眼所以认不出来,但是在辨认阶段,金某在庭上直接指出照片下面的编号。如果其无法看清照片的话,对下面细小的编号更加不可能快速的指出。显然,该解释不成立。对于担保人寿某,因金某只见过一次面以致生疏不能辨认正确尚可理解的话,但对于向其借款600万元且两次会面超过两个小时的借款人都辨认错误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何况金某在庭上多次表示认识陈某,对此问题的合理解释只能是金某并未见过陈某本人。综上,金某主张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陈某600万元借款,但其未提交相应的交付凭证,结合其庭审陈述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600万元借款交付给陈某的事实。
XXX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XXX的家属自侦查阶段委托本律师进行介入,本律师通过三个阶段的工作,均取得良好进展。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在XXX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对其量刑十二余年,通过本律师的辩护工作,法庭采纳律师工作意见,最终判决XXX有期徒刑四余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原单位的原合同在新单位接手后是继续有效并应当履行的,而新单位提出重签合同实质上是属于变更原合同,必须征得你们劳动者的同意,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除非新单位支付原单位期间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后才能重签。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如果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支付你们在原公司期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2020年,突如其来的一场疫情,似乎让所有人感到措手不及。疫情的防控考验了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考验了各地政府上下一心贯彻中央精神的的执行力;考验了医护人员、警务人员、公务人员等等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更考验了全中国人民的万众一心。事实证明,我们应对了考验,也交出了满意的答卷。同样的,这一场疫情考验了多少感情?响应国家号召,坚守住“家”这一方阵地。太多的夫妻之间已经很少能够如此长的时间的不间断的相处在一起。看似难得的朝夕相处,却也因为失去了应有的距离感、空间感而滋生矛盾。宅在家太久,关起门这么多天,吃什么、说什么、干什么,这些琐碎小事被无限放大,不断的争吵,源自家庭关系长久积压的问题,今天德敬带你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两个人经过了相识、相恋,经过了双方家庭的博弈,最终组成一个小家庭。家庭关系应当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宅在家你是否认真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做到,请自我检讨,遵守法律规定,家庭和睦指日可待。许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多是因为家庭琐事处理不当,日积月累,导致感情破裂,那么《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家庭地位是如何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要再强制对方做其不想做的事情。丈夫没有做饭的义务,妻子也没有洗衣收拾卫生的义务,这些都是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行使你的权利,让家庭不再有琐事。如果前述法律规定你没有履行,做不到,后果很严重。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个完整的家庭将因离婚而破裂,一、婚姻关系解除;二、子女由一方抚养;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疫情期间你宅在家里是做贡献,那么在此期间又能够处理好家庭关系是对社会、国家、防治疫情做出的巨大贡献。社会就是一个个家庭组合起来的,家庭就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的和睦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请大家遵守法律,经营好自己的小家。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冲刺阶段;2020年,是农历一甲子重新开始的鼠年;2020年是所有人为自己梦想奋斗的普通的一年。德敬.讯“法考”——毕其功于一役律师——终身学习的职业目前,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尚未取得完全胜利,在正式复工之前,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以及实习律师自发来所内整理档案、提前做好复工准备。如何让人懂你?这是沟通领域的一个课题。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如何让客户懂,更是一门不可或缺的技能。专业律师既需要专业的专业的法律素养,又需要有良好的沟通技巧。为了协助所内律师恢复工作状态,律所合伙人钞智博主任于2020年2月28日上午组织当日自愿来到律所的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一起学习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系副教授,陈少文教授关于《有效沟通》的演讲分享。此次线上演讲分享的陈教授妙语连珠,气氛活跃,围绕演讲主题“有效沟通”,从书面沟通以及口语化沟通作为切入角度,深入浅出的向参会人员分享了沟通技巧。并通过《红楼梦》、《西游记》、《人民的名义》等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著或影视剧,建立有效链接,向大家展示自己的分析、解读。陈教授的分享,重新定义了书面沟通与口语化沟通的区别和应用场景,从正面解释了《红楼梦》中人物间有效沟通后所得良好效果,又举例说明《西游记》的取经团队因为无效沟通造成的团队磨难,既生动又形象,深入浅出的让参加分享的人员了解到了律师从业中有效沟通的重要性。通过此次分享让参会人员了解到了自己的不足,明确了今后在执业过程中如何更好提高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效果,提升客户对法律服务的体验。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将秉承客户至上的原则,力求精益求精,提供更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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