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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适用不可抗力故意解除合同以达到免责目的之--行不通

来源:李嘉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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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并不直接导致在任何合同项下的免责,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解除合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合同根本性不能履行时,疫情或抗疫方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成为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具体情况因进行具体分析后视情况而定,首先,履约不能指客观上已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性,如因标的物彻底灭失、疫情区管控等;其次,应结合不能履行的影响范围具体分析而定,若疫情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时,不得直接解除合同,只有在同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前提下方可对合同进行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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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惠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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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嘉惠
  • 执业律所: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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