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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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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履约风险的相关思考

来源:李嘉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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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付房屋风险

当前疫情肆虐,企业复工时间不确定、建设工程工期滞后的情况下,地产企业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风险。

如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则地产企业可主张将交房日期顺延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之后的合理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若交房时间在2020 年 2 月 10 日后,但确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则可根据工程复工等情况变更房屋交付日期。之前我们的文章曾经讨论过不可抗力的问题,但除不可抗力之外,情势变更、正常商业风险等均可能影响房屋交付时间。所以地产企业可以疫情为抗辩理由主张免除责任,但是,因疫情对建设工程工期的影响周期无法直接、准确判断,地产企业仍存在无法免除逾期交付房屋全部法律责任的风险。
  在此,我们建议地产企业在正常复工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房屋交付时间,并以公示等方式告知买受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办理产权登记风险

鉴于目前政府部门业务窗口关闭,地产企业可能面临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风险。相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风险,影响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因素相对单一,在政府部门恢复正常办公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假期延长、延期复工对办理产权登记影响的周期较易判断。因此,尽管疫情客观上影响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但是影响程度有限,最终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范围亦有限。
  建议地产企业在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恢复后,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避免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律风险。
 (三) 认购协议的履行期限问题

地产企业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中,一般约定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时间,若该义务的履行期限在2020 年 1 月 31日至 2020 年 2 月 9 日期间,则将因企业延期复工导致认购协议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变更履行期限。但是,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之后,认购协议的履行基本不受影响,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建议地产企业在复工后,对签署的认购协议进行审核,若发现需在假期延长、迟延复工期间履行的认购协议,应尽快与认购人沟通,重新确认履行时间或根据实际情况解除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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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惠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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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嘉惠
  • 执业律所: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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