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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之事由

来源:李嘉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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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法理上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二、新冠肺炎疫情应当归属于我国合同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事由;从民事的不可抗力构成要素上看,“疫情”完全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能直接援引适用仍应视情况而定。原则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此外,该疫情应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若订立合同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话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即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以及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发生本次疫情的,亦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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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惠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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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嘉惠
  • 执业律所: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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