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梁律师

杨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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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无罪

来源:杨国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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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孟某某和女友温某在XX市XX广场乘凉,被害人谷某某酒后与温某搭讪被孟某某打耳光,谷某某离开。后谷某某拿着红砖返回,持砖击打孟的头部,孟某某夺下红砖,用拳头与谷某某打斗,致谷某某趴倒在地。孟某某在找钥匙过程中将谷某某身体翻过,在找到钥匙后孟某某和女友离开。后由经过现场附近的群众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医生到场发现谷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谷某某系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某于当日上午归案,经鉴定其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谷某某因言语不合发生肢体冲突,并致其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害人谷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酒后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某的殴打行为作为外力作用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冠心病发作是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不会因为孟某某不知道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而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被告人孟某某殴打被害人头面部、颈部等部位并致其死亡,说明孟某某不计后果,其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且该行为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该情形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要件。被害人因与孟某某的女友搭讪被孟某某打耳光后返回现场,在其用红砖击打孟某某时,被孟某某夺下,此时孟某某的行为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起因于被打耳光的羞愤且当即未能还手,只得事后手持红砖才敢返回报复,说明被告人孟某某在体力上并不处于弱势甚至强于被害人,且案发时其女友也在场,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行动能力上具有一定障碍,再加上被害人在冲突之初就已经丧失了击打工具红砖,而被告人持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颈部,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构成防卫过当,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情节,应当依法对孟某某减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谷某2所支付的死者丧葬费32633元。


  【上诉理由】

  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谷某某拿砖砸其头部,其夺砖时击中他脸部一下,属正当防卫,孟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谷某某的死亡结果不是孟某某的防卫行为直接造成,引发被害人猝死的主要原因是醉酒,孟某某的防卫行为只是诱因,孟某某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二审检察机关意见:孟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1)孟某某与谷某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某对谷某某的还击出于防卫目的。(2)谷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孟某某与谷某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某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谷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故上诉人孟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情况】

  一、撤销原判;

  二、上诉人孟某某无罪;

  三、上诉人孟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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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国梁
  • 执业律所: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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