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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行政登记机关未经调查而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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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行政登记机关未经调查而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

【法律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质载体及法律凭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由登记机构颁发并登记造册。

如果行政机关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充分的调查、听证和保障权利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未经合法程序作出的撤销决定,属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特别是在涉及土地权属演变及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仅凭一份报告而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撤销决定,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区分争议土地和无争议土地,不能因部分土地存在争议而一并撤销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未区分争议土地和无争议土地而一并撤销的决定,属于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争议焦点】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程序是否合法:

   - 被告区农业农村局在撤销原告李某等23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听证,是否保障了相关权利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2. 土地权属演变及土地性质调查是否充分:

   - 被告在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是否对报告中提及的涉嫌侵占国有河道的土地权属演变及土地性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

3. 撤销决定是否区分了争议土地和无争议土地:

   - 被告在撤销原告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是否区分了涉嫌侵占国有河道的3块土地和不存在争议的其他承包地。

本案中,被告区农业农村局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进行充分调查、未保障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况下,撤销原告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违法且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被告未区分争议土地和无争议土地,一并撤销原告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221228日,镇人民政府接到区水务局《关于协调坝后及河道范围内土地事宜的函》(原水字[2022131号)后,向区土地确权办公室作出《关于村李某等23户村民土地确权证申明作废及变更的报告》(原头政法[202320号),要求对村李某、李某成23户农户办理的土地证予以声明作废,后附:1.《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2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图斑;3.1978年测定河道地形图;4.李某、李某成23户确权图斑号及证号花名册(该花名册中有原告李某3块承包地,共计39.09031亩)。被告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该报告,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于202343日作出《关于声明撤销李某等23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发布于区人民政府网站,该公告将颁发给原告李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号xxxx)予以撤销。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原告李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承包地块共计15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者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质载体及法律凭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本案中,原告李某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位于××区的15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区人民政府也为原告颁发了证号为xxx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区农业农村局仅依据镇人民政府的一份报告,未对该报告中涉嫌侵占国有河道的3块土地权属演变及土地性质进行调查,未保障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且未对不存在争议的承包地加以区分,作出对原告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撤销决定,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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