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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迁入村集体组织,不因离婚丧失村集体身份,应得到安置补偿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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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迁入村集体组织,不因离婚丧失村集体身份,应得到安置补偿

个人是否属于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依据其户籍、婚姻、出生等情形来确定。一旦个人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便其个人状态发生变化(如离婚),这种成员身份通常不会因此而丧失。法律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给予特别保护,包括在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权益。法院在处理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相关的案件时,通常会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保这些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等公共项目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户),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补偿和安置,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案情简述】

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二被上诉人是否属于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对象。针对该焦点问题,本院发表评判意见如下:

《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安置对象载明,……(一)具有合法村民身份,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分配的原村内农业人口……。《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二)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继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以及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参照上述养子女规定办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A因与某村村民B缔结婚姻关系并将户籍迁入某村,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某A因结婚且户籍迁入而取得了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后某A虽与某B协议离婚,但也仅是解除了其与某B的夫妻身份关系,某并未因其离婚而丧失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某C作为某A之女、某B之继女,将其户籍与某A一并迁入某村时为未成年人,符合上述审判工作指引的规定,故某C亦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依照上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二被上诉人均为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对象。一审法院根据某A、某C选择的货币化安置方式,依照上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判决责令某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某A、某C住宅货币化补偿费及过渡费xx元及安置经济发展用房xx平方米,配建xx平方米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亦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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