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单方将集体民营企业资产产权界定为国有怎么办
国资委单方将集体民营企业资产产权界定为国有怎么办
在企业产权界定和改制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清查、权益确认、利益相关方的协商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及《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了明确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资产界定或其他行政决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任何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该行政行为的无效。产权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产权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机关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如界定意见、批复等,都必须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程序。任何缺乏法律依据或程序违法的文书,都可能被法院撤销。
【案情简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二是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及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某区国资委依据第三人某街道办的请示,在未告知原告某汽修厂的情形下,以函和批复的形式将原告某汽修公司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已对原告的财产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告某区国资委的此项辩解主张不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一)建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二)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三)进行清理和界定;(四)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五)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六)调整会计帐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案中,依据某汽修厂、某汽修公司的改制脉络,某汽修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某汽修公司的企业性质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第三人某街道办仅享有某汽修厂12.6万元的净资产权益,并转化为某汽修公司10.53%的股权。被告某区国资委依据第三人某街道办的请示,界定某汽修公司的资产为国有资产,首先,某汽修公司在第二次改制时仅清退个人股东出资部分,未按照改制方案完成改制,但依据公司章程,尚有界定给原某汽修厂的资产,后量化给职工个人形成的股权,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产权纠纷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司法程序处理。被告某区国资委无权依职权进行界定,其出具的案涉函及批复超越职权。其次,依据《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被告某区国资委仅依据第三人某街道办的请示及单方委托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清查核资报告、法律意见书,即作出界定某汽修公司资产属国有资产的函及批复,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某区国资委作出的界定原告某汽修公司公司资产为国有的函及批复,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20)16号《关于某街道三家企业产权界定意见函》中“界定某市某区某汽修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产权属于国有,由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依据界定结果,规范某市某区某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产权管理”的界定意见。
二、撤销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麒区国资(2023)某号《关于对某市某区某汽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权属进行明确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