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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来源于赌债有高度盖然性则借贷关系不成立

来源:郭敬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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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来源于赌债有高度盖然性则借贷关系不成立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包括借条、转账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涉及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关系需要更加谨慎处理。在涉及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需要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如果法院认为,所谓借款来源于赌债更有可能,则借贷关系不成立。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陆某与倪某、郁某1之间是否成立60万元的借贷关系。对于一审判决,本案认为陆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故判决倪某、郁某1承担还款责任。但该判决存在不当之处,未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也未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对于二审判决,本案认为陆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已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且结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倪某认为所谓借款来源于赌债更有可能,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陆某诉请是正确的,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案情简述】

原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生效刑事判决(以下简称xx号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陆某从他人处获取网络xxx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在其位于崇明区的xxx红木家具厂办公室及的房屋内,多次将账号、密码提供给陆xx、倪某等人,供赌博人员上网赌博,并与之结算赌资,赌资数额共计280余万元……。据此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审再审中,陆某表示:倪某、郁某1几次提出向其借款用以偿还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到期贷款60万元,其知道倪某赌博,一开始不同意借款。后倪某提供了其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表明倪某已经将房屋抵押给某某公司,倪某要求陆某提供借款偿还结欠的贷款后,再通过陆某的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后,再偿还其60万元借款,且郁某1也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其才同意借款给倪某。嗣后,倪某并未将产权证交给其,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倪某等四人共同偿还借款。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倪某表示陆某所谓的60万元借款系其于2011125日参与陆某提供的网络赌博输掉的100万元(即刑事案件认定的100万元)中的一部分,其并没有拿到陆某现金。郁某1表示其不认识陆某,也未提出向陆某借款。其是基于母亲倪某被陆某非法拘禁,迫于无奈才在借据上签字。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一)对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应结合案件事实全面考量。本案中,倪某虽认为本案所涉钱款为赌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相关刑事判决书也只认定倪某赌博输掉100万元,但本案所涉钱款是否包含在100万元赌债之中,刑事判决并未认定。反观陆某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了倪某出具的借据以及当日的取款凭证,并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此外,郁某1又在借据上签字确认。虽然郁某1认为系出于其母亲被拘禁迫不得已才签字,而原审审理中郁某1对其签字表述为“为减少借款利息,情急之下才签字”,前后表述矛盾;且嗣后无论是倪某还是郁某1均未及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对倪某被非法拘禁这一事实予以查证。倪某仅在原审案件受理后,报案称“因赌博欠别人250万元”,但对于警方要求其提供对方基本信息时,倪某又表示无法提供。嗣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倪某外借的债务包括本案的借款与赌债有关。此外,原审庭审中,倪某也同意归还借款,仅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归还。(二)原审法院审理并经调解或判决的包括本案在内的被告为倪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当事人均自动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从所有案件进入诉讼至执行完毕,倪某、郁某1、郁某2均未对判决表示不服,相反,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综上,原审认定陆某与倪某、郁某1间借贷事实成立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陆某主张其与倪某、郁某1之间成立60万元借贷关系,并于原审中提交了借条、取款凭证和相关证人证言,然60万元大额借款用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陆某所谓的借款用途与借条表述及某某公司系通过诉讼才取得还款的事实不一致,原审中陆某申请作证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也没有提供诸如收条等证明系争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以现金交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鉴于陆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争60万元借款已交付,故其与倪某、郁某160万元借贷关系并不成立,结合xx号刑事判决载明的倪某多次在陆某处赌博并欠下赌债的事实,倪某认为所谓的借款来源于赌债有一定的盖然性。综上,陆某要求倪某、郁某1等人归还60万元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再审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为由维持原审要求倪某、郁某1承担还款责任,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倪某、郁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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